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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风景区特许经营最长20年
2007年09月25日 16:32: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涉及水路交通管理、气象灾害防御、风景名胜区管理、高新技术发展等内容。 未经安全论证漂流 罚款最高3万元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安全论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从事漂流活动、未经批准在通航河流上从事漂流活动的,责令停止漂流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气象灾害处置需要 可实行交通管制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实行交通管制,决定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风景区特许经营 最长20年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特许经营项目,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技术入股比例 不得超过70%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所占企业的股份最高不得超过70%。《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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