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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欲破垄断难题 维护消费者权益公众利益
  立法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众利益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引发产业经济安全担心

  经过13年反复酝酿、多方研讨,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30日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8月1日,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分析说,市场对于反垄断法的需求程度与市场的成熟程度成正比。与十多年前比,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化程度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反垄断的要求更加迫切。

  方便面涨价   行业垄断惹众怒

  面对物价普涨,国家发改委最近终于抡出重拳,砸向方便面行业,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部分企业相互串通,违法操纵市场价格,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随即,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向社会公开道歉;接着,西安市物价部门提供证据:上半年方便面生产成本涨幅不到5%,零售价却上涨了20%到40%。

  小小方便面的价格变化,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

  8月24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在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方便面集体涨价”成为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关注的现象。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小小方便面,对老百姓生活影响却很大。”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严金虎说,“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行为危害性在哪里?它带动了物价连锁上涨。幸好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制止了这种行为。”

  “一些协会、商会为了实现会员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倡导会员企业进行‘行业自律’,甚至签订价格同盟协议。”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行业协会的这些行为,实际上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执行。”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表示,这一规定很有意义。“但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文来看,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对于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的,没有制裁规定。”

  “建议补充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及对其的处罚,适用本法。”

  郑功成委员说:“搞垄断的不仅是行业协会,垄断行为也不仅是排除、限制竞争。价格同盟客观存在,它是利益同盟者的共谋共益行为,又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郑功成提出,应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并由国家反垄断机构出面进行干预为宜。

  此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8月29日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修改意见时说,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章“垄断协议”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外资并购纷起   立法确认“国家安全审查”

  从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赛博并购苏泊尔,再到最近法国达能与娃哈哈之间并购纷争,近两年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日渐突出,曾引起国内许多人士对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资改变了在华投资新设企业的单一投资方式,转而将跨国并购、收购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

  来自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显示,2000年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直接投资的5%;而2004年这一比例快速上升为11%,2005年接近20%。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和国外投资基金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并购。

  此外,外商独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十五”期间外商独资企业已占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67%。与投资新建企业需要多年经营才能拿走收益不同的是,跨境并购通过撬动资本杠杆,在短时间内就可轻松获利,不仅如此,这种进入方式灵活、隐蔽,不易被关注,正在赢得更多外商的青睐。

  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按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一规定表明,立法者在既要对内外资企业并购一视同仁,又要在防止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的问题上同样掌握着平衡。

  与外资并购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2006年,商务部等6部委制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跨国并购加强了审查。而此前,只有价值1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才需要商务部审批。《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也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准入制度。此外,外资并购还主要参考2002年修订出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2005年修订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但是,上述规定、产业目录的法律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因此,借鉴国外经验,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完善市场竞争立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是在较高的法律层次上再次明确这一点。

  垄断为各方诟病   立法只是开始

  今年7月20日,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信资费在全国仍处于较高水平,设置不合理的手机月租费、国内漫游费和各种套餐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广州市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7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遗体火化费最高调至每具250元。提价后,仅运尸费殡仪馆每年增收可达204万元。另外,豪华车运尸经协商后将合法,凯迪拉克轿车市内接运车费标准为每次1980元。“死不起人!”群众骂声一片。

  实践中存在着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任意抬高价格,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实践中也存在着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有的地方出台文件,指定当地只能销售某一种啤酒、某一种电动车,让消费者无从选择。对这些垄断行为,消费者十分不满。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从事地方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制定反垄断法也向企业传递出信息:市场经济必须信守平等竞争的原则,企业只有自强、自律,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才能获得市场青睐。人们寄望于反垄断法,欲凭借法律利器来解决“垄断”难题。

  制止垄断,反垄断法的审议通过,只是一个开始。更重要的是,把法律条文严格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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