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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邀人"帮忙"殴打讨薪工人 将一人打死(图)
2007年10月01日 16:34: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工人上门讨债起纷争二、经理邀人帮忙三、讨债工人被打致死五、法院认定经理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四、经理等人投案自首 工人讨工资,经理竟叫来一帮人“教训”工人,还将一人打死。 因死者家属索赔80多万元,该案被称为忠县最大的一起人身伤害索赔案。业内人士都说,该案在忠县法院创下了“四最”——审理难度最大,律师阵容最强,开庭时间最长,审理效果最好。 工人讨要工资 经理邀人“帮忙” 2005年5月25日上午,忠县海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经理唐洪磊,因工资发放问题与工人徐奎、田茂平等人产生分歧,被堵在办公室门口,不让下班。民警到场劝说,唐洪磊才得以脱身。 当日下午2时许,唐洪磊开车与海新公司安全科长谭其贵一同上班,途中见到徐奎等人,便认为他们还要找他的麻烦,便给朋友杨爱国打电话,叫其带人帮自己打架。杨爱国又打电话给白家龙,白家龙就让白家金和余平安同去,正在白家龙店里耍的刘天瑜也跟着上了车。 杨爱国等4人和唐洪磊会合后,商量分车同时前往海新公司,如果徐奎找唐洪磊打架,杨爱国就上前帮忙。唐洪磊还问杨爱国是否带有棒棒,杨爱国回答没有,但表示车上有。唐洪磊提醒他,徐奎等人可能有凶器。 到了海新公司后,经谭其贵暗示,杨爱国找到正在门口吼闹的徐奎。徐奎见势不对,只好道歉离开。之后,杨爱国等人回到停靠在海新公司外的车上。 工人被打致死 引来市民关注 不久,田茂平来到唐洪磊的办公室还安全帽,并继续要求发工资。 经唐洪磊示意,杨爱国叫来刘天瑜等人,把田茂平拉到办公楼外和一楼生产办公室进行殴打,唐洪磊也冲进生产办公室参与殴打。随后,田茂平又被拉到室外。刘天瑜将田茂平蹬倒在地,使其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田茂平死亡。 案发后,唐洪磊等人自首,刘天瑜被抓获归案。一起讨工资事件,演变成了恶劣的刑事案件,也引来当地市民的强烈关注。 令人意外的是,除了刘天瑜外,其余4人随后均被取保候审,唐洪磊还给了死者亲属10万元。 当地老百姓对案件非议连连。 全体法警出动 以防发生意外 众目睽睽之下,忠县法院接手该案。 法院在安排合议庭人员时,3名成员除2名是法官外,还专门请了1名人民陪审员,并首次启用能容纳400多旁听席位的最大法庭。2005年12月12日,案件开审,法庭里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挤满了人,法院更是将全部法警和工作人员安排到法庭,以防发生意外。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唐洪磊等人犯故意伤害罪,死者家属索赔80余万元,海新公司作为民事索赔被告人的身份出庭。 面对指控,唐洪磊及其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案件情况特殊 延长审理一月 唐洪磊的辩护律师称,田茂平的死是杨爱国等人的行为,超出了唐洪磊的授意。唐洪磊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杨爱国、刘天瑜、白家金、余平安则认为,没有唐洪磊的授意,他们也不会这么做。 海新公司表示,唐洪磊虽然身为海新公司的经理,但在田茂平被打死一案中不是执行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任何责任都该由唐本人承担。 连续两天的庭审,都是每天早上9点钟开审,晚上9点钟结束。不少市民很早就来到法庭,又是最后离开,都想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主审法官邓清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平稳有度地控制着庭审。 由于案件特殊,加之案情复杂,经市高院的批准,忠县法院延长了审理期限一个月,案件才得以一审终结。 法院一审认定 经理组织犯罪 2006年2月9日,忠县法院对唐洪磊等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令人意外的是,当天并没有多少旁听群众。 法院审理后认定,唐洪磊组织犯罪,是主犯;杨爱国接受指令后,邀约他人犯罪,是实施行为的积极参与者,是主犯;刘天瑜积极实施犯罪,对田茂平死亡后果起到主要的直接的作用,是主犯;白家金、余平安则为从犯。 法院一审判唐洪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天瑜十年有期徒刑;白家金有期徒刑五年;余平安有期徒刑五年;杨爱国因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了判清事实,让被告人心服口服,邓清和合议庭成员向被告人等制发了长达20页的裁判文书,专门对事实认定、如何定性、如何量刑情节等一一说明。 法院宣判后,曾被取保候审的唐洪磊等人被立即执行逮捕,这让他们始料不及,因为按照常理,如果取保候审,就是犯罪较轻的,就算判刑也没有这么重。唐洪磊上诉。市二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为何宣判当天只有很少的群众旁听?记者走访后得知,原来,当地群众以为法院也会判唐洪磊无罪,所以对判决没有什么兴趣。但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当地群众则无不拍手称快。 主审法官邓清 阐述定罪法理 昨日,主审法官邓清介绍了当时审委会最终认定唐洪磊犯故意伤害罪的依据。 审委会研究后认为,许多证据证明唐洪磊有伤害田茂平的主观故意: 一、唐洪磊邀约杨爱国的意图是“教训”田茂平。他让杨爱国带人带工具,两方会合后,又专门询问是否带有工具,表明唐洪磊确实有主观的故意; 二、田茂平出现后,唐洪磊向杨爱国示意,使杨爱国确认了田茂平是谁。之后,唐洪磊参与殴打田茂平,以实际行动传递给其他人要对田茂平打成什么程度,而且唐洪磊对其他人殴打田茂平处于默许状态; 三、事后,唐洪磊又组织探听田茂平的伤情,宴请参与打人的杨爱国等人,向其他人通风报信,还与杨爱国商量如何应对警方…… 种种迹象表明,唐洪磊具有具体的加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唐洪磊投案后,按照与杨爱国商定的虚假事实进行陈述,隐瞒邀约打架、参与打架、所邀约之人主动加害田茂平等真相,而且庭审中还推翻了庭审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最终,法院认定唐洪磊不构成自首。 本期嘉宾 嘉宾感言 让老百姓“无话可说” 这是一起带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在当地可谓重案要案,除了刘天瑜自始至终被监禁外,其余罪犯在侦查环节纷纷被取保候审。当时,社会各界,尤其是老百姓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行为非议连连,所以对法院的判决更是拭目以待。 案件审理中,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与压力纷至沓来,于是只有关掉手机,吃住都在法院。 作为匡扶正义、彰显公平的法院、法官,没有退路,只能迎难而上,冲破案内干扰,顶住外部压力。经过连续两天的开庭,在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事实、定性和量刑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法律、逻辑、情理作出一一回应后,施予各被告人不同的刑罚,从而还被害人以公道,满足社会各界的法律正义情感,体现了法律的神圣尊严。 在自己多年审案生涯中,这起案件体会最深。刑事审判原则性强,可谓楚河汉界,经纬分明。对无罪的人判处有罪,对有罪的人判处无罪均是通天的重大渎职,在罪与非罪间没有情可讲,没有路可选择。 本案被告人唐洪磊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串供和翻供后也似是无罪,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证据体系和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足以判定其有罪,无论什么高官说情,哪怕有“掉帽”的危险,作为法官都不能越雷池。 作为法官,不可没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古往今来,法官在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估量和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官必得通过公正的审判惩治邪恶,修复社会关系,指引公民行为,从而营造尊法、从法、奉法、护法的社会环境,使社会良性运行,让每一个公民享受到法治的光芒。 来源:
TOM网
作者:
郭娟/制图
编辑:
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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