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安徽省检察院某公务团的“芬兰门”事件后,国内公务旅游市场日前“旺”势依然。一个因偶然事件引发的严厉查处,并未对公务旅游造成根本影响。业内人士表示,“只要邀请函是真的就没有事”。(10月4日《广州日报》)
然而,对廉政建设来说,假的“真邀请函”和假的“假邀请函”,并没有本质区别。无论以何种方式定义,以公务之名行私人旅游之实,都是腐败。新京报社论曾从法律角度,探讨过公务旅游入罪的可能性;后又在“时事访谈”中,约请了两位刑法专家研判司法介入公务旅游的界线。尽管一些学者依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出发,多角度论述了公务旅游纳入贪污罪的不可行。但是,这并不表示刑事司法在遏制公务旅游中找不到空间。相反,司法介入是遏制公务旅游诸多应对之策中,至为关键又无可替代的一环。
以公务之名行私人旅游之实是否可以,或是否应以“贪污罪”追究刑责,尚待进一步论证,但公务旅游市场中已成潜规则的回扣现象,却包含着毫无争议的犯罪,即行贿与受贿。“芬兰门”事件中,中介人张文娟正是通过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叶彬行贿巨额“回扣”,才拿到这笔业务。叶在案发后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张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叶与张的领刑是刑事司法的应然,但源于一次“意外”而被牵连的刑事追究,显然不能真正触动已在公务旅游这个行当中根深蒂固的“潜规则”。追根溯源,是这个灰色的公务旅游市场造就了叶彬们与张文娟们,还是叶彬们与张文娟们打造出了这个灰色的市场,已经无从考证,其实也无需考证。但司法及时究责的缺位,却是必须面对的灰色事实。
张文娟在供述中曾称,在办理公务出国业务中,作为潜规则的“回扣”一般按人头计算,无特殊情况下,赴美英团“回扣”按100美元/人的比例,而赴欧盟团则按100欧元/人的比例给“回扣”。另据业内人士透露,大部分公务旅游价格与旅行社在市场上卖的出国游相比,高出60%至150%。离奇的市场价格,不正好印证了“回扣”的存在吗?
大量的行贿与受贿犯罪发生在公务旅游领域,却鲜见司法机关介入。至少在媒体公开的司法案例中,还没见过第二例叶彬案或张文娟案。当“芬兰门”被媒体曝光后,对公务旅游市场中隐藏着的诸多犯罪,司法机关理应主动出击。令人遗憾的是,“芬兰门”的主角是安徽省检察院某“公务考察团”,而依法律在案件管辖上的分工,负责贿赂犯罪侦查的又恰是检察机关。
从公开的报道中可知,有关部门从严查处了这一案件。如果能延续此严厉查处的手腕,在公务旅游市场中掀起一场“反商业贿赂”的执法行动,将更多的“犯罪黑数”曝光于公众面前,并提交法院裁决,公务旅游市场“旺”势依然的现象,恐怕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强调事前的预防,强调预算制度改革,强调财政支出的公民监督、强调公务员出国审批程序的完善与严格执行,都是遏制公务旅游的有效举措。只是,如果因犯罪而获利是必然,犯罪的风险却近似于无,那么,再多的事前预防也收效甚微。在公务旅游这个灰色市场已经形成的当下,如果不能抽丝剥茧找出隐藏其中的刑事犯罪并予以事后严厉惩处,公务旅游市场还会照常延续它的兴旺,这将是腐败者所乐于坐观其成,而却让公众痛心疾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