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办公室原主任王兴祥违反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受理一开发商提出的退串房申请,导致“一房二卖”并造成重大损失,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将此案作为全省十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例正式对外公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凤城市赛马镇河东开发区的部分别墅承建者,即丹东三冠土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找到时任凤城市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负责商品房预售备案工作的王兴祥,对王兴祥谎称其开发的24号、25号别墅原预购人申请串房,并出示了伪造的退串房申请。王兴祥轻信了徐某的谎言。
随后,王兴祥违反商品房预售工作中“更改商品房预售备案,商品房预售人和预购人均需到场,并且收回原备案协议”的规定,在原预购人未到场且未收回原备案协议的情况下,受理徐某提供的退串房申请,为后两名购房者李某、许某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最终导致24号、25号别墅“一房二卖”。
不久以后,徐某携款潜逃。李某、许某二人60余万元购房款因此无法追回。
去年6月2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对王兴祥涉嫌玩忽职守罪并给公民造成损失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6日,凤城市人民法院认定王兴祥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兴祥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证实,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王兴祥案件是新的立案标准颁布后,辽宁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查处的第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公民造成损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