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拆迁办近日要求各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要文明拆迁和人性化拆迁,严禁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断水、电、气、热等行为;严禁拆迁实施单位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强行拆除房屋;严禁采取涉黑和砸门窗等非正常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家,严禁擅自组织强制拆迁(10月7日《东亚经贸新闻》)
“野蛮拆迁”是个老问题了。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进行拆迁或在拆迁中使用黑社会手段的新闻也时见报端。前不久就曾有一位退出房地产业的人士曝出了一些开发商雇佣“黑社会”进行野蛮拆迁的情况。
但凡“严禁”的行为,肯定已经存在,甚至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发生过,政府部门绝对不会“严禁”它。
“涉黑”意味着什么?“黑社会”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在近年判决的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一般都是被处以极刑。然而,就是这样一种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竟然与拆迁这样一种政府行为挂起钩来,是不行的!
发现“涉黑”了怎么办?长春市拆迁办要求“严禁”,也就是说以后不准这样了。可是,已经发生过的呢?都既往不咎了吗?
“野蛮拆迁”不行,“涉黑拆迁”更不能容忍,因为“涉黑”是最野蛮的行为。既然已经发现涉黑的线索,司法机关就应该依法立案、一查到底——有哪些“黑道”人员参与了拆迁?采取了哪些黑社会的手段?更重要的是,这些“黑道”中人是谁雇佣的?在我看来,政府部门涉黑或者纵容开发建设单位雇佣“黑社会”的性质比涉黑犯罪本身更严重,涉黑的公务员或开发商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已经发生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查处,那就很难防止此类行为的再发生。司法机关和法律对涉黑拆迁保持沉默,政府拆迁办及其一纸禁令又能有多大的效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