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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拍卖建设用地新规(全文)
2007年10月10日 07:14: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 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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