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公安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海南省内校车一律喷涂粘贴统一的外观标识,同时明确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禁止喷涂广告
通知称,对于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学校或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或学校、幼儿园租用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必须是载客类汽车,一律按专用校车进行管理,喷涂粘贴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其核载、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外观颜色式样为全车身蒙皮喷涂黄色,车身前后玻璃窗下方正中和车身两侧后玻璃窗下方适当对称位置粘贴专用校车外观标识,驾驶人座位两侧外车身喷涂学校或幼儿园名称、接送电话号码及乘员数。对于学校、幼儿园自有或租用不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进行管理,继续按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发放统一的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的通知》规定,在车辆前后号牌上加装校车标识牌,并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放置一块重新统一制作的校车标牌。对学校、幼儿园使用的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只允许按规定粘贴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放置统一的校车标牌,禁止喷涂、粘贴、放置、悬挂任何其他广告。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必须牌证齐全,专用校车只能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不得用于其他营运活动。
通知要求,各学校和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如实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各自使用校车的情况。
指定随车人员负责安全
通知还明确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时,学校和幼儿园要指定专门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和幼儿园应严格做到,凡未按通知办理校车手续的一切车辆,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校车有关装置缺损未修复前,一律停止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一律不得超过核定乘坐人数;校车达到报废条件,一律按规定办理报废,不得继续使用。(记者李传华通讯员周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