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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虎:十六大后中国步入人权发展最好时期之一(2)

   向“国际人权宪章”靠拢

   《B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A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1997年,时任的江泽民主席访美前夕,中国签署了《A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1998年10月,中国签署了《B公约》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孙志刚没读过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更不知道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这一宣言颁布50周年之际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但他凭着常识知道,一个人不能无端端地被羁押,而这也是《B公约》第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所指。

   《B公约》1966年由联大通过,1976年生效,共有53条,该公约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1997年,时任的江泽民主席访美前夕,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

   如果说《A公约》是授予政府某些权力的话,那么,《B公约》的主要宗旨则是约束政府权力。相比之下,《B公约》对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其规定了每个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自由发表意见权、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等权利应受到保护。

   《B公约》规定缔约国“立即实现”的义务,而《A公约》只是要求缔约国承担“渐进实现”的义务。所以,它对中国政府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签署《B公约》行为本身就表达了我国领导人的政治意愿,同时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公约基本吻合。”刘楠来教授说,“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前一年,外交部就咨询过我们是否可以加入两个公约,在那以后就开始了具体的研究工作。”后来,公约虽已经签署,但若要履行,中国则没有完全准备好。“有的法律没有,有的还有距离,有的甚至相抵触,比如死刑和劳教制度。”刘楠来说。

   2004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了一个热门的政治关键词。该年1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5月,温家宝总理访欧时也表示,中国将尽快批准公约;9月6日,政治局常委罗干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做了表达了同样的意愿。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组建后的几年,中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改革,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纠防超期羁押,《行政许可法》的通过与实施,人权、私有财产保护、社保条款入宪,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农业税废除,《劳工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物权法》……,都让这个古老国家向一个尊重保障人权现代社会步步迈进,逐渐与“国际人权宪章”相吻合。当然,若谈到与《B公约》接轨,收容制度的废除是应有之题。

   被孙志刚案所震动和改变的

   “是不是我们只要执法从严而不顾人权?”同时,学界的上书也得到回应。2003年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8月1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有些不可思议,一个活人进去,几天就死了,家属说的是真的吗?半信半疑。”当年报道孙案的记者王雷说,接到线索时感到这是个很难完成的采访。

   同样,金成与同事被全体抽调参与孙案审讯的第一天,就感到了案件的非同寻常。“一上来我们就知道这件事搞大了,有可能要追究民警的责任。”后来,34岁的黄村街派出所专区中队长李耀辉被指控应对错误收容孙志刚负责,判刑两年。他的律师在为其辩护时说,李耀辉只是忠实执行了上级的命令。

   “审讯期间,很多民警的思维发生了变化。”当时,公安部正在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活动。“开始的时候大家还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入手,过去这样的讨论往往泛泛而谈,孙志刚案提供了一个切入点,激起了大家谈话的欲望。”

   与此同时,在体制外,一些专家学者也活跃起来,三名博士以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法律审查的建议书”,将孙案的讨论推向深层。

   “办案的民警感到不平,因为一个制度出现了问题,民警只是执行内部规定,若李耀辉被判刑的话,那么当时广州的警察都可以被判刑。而其余被告也承担自己所不能承担的罪责。”金成说,很多人开始反思,反思制度和规定,而不像从前,“只是傻傻地执行”。

   “刚开始,反思并没有上升到以人为本和人权的高度,但民警执法时开始畏惧,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怕投诉,怕承担责任,大家都在感慨警察难做。也是这个原因,治安事件开始反弹。”

   2003年6月9日,孙志刚案判决,1人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3人15年,还有12人被判2至12年徒刑。

   就在5天前,四川成都,吸毒成瘾的单身母亲李桂芳在超市偷了两瓶洗发水,后来被警察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从6月4日到21日,李桂芳3岁的女儿李思怡被一个人锁在家里,直到邻居们闻到她尸体发出的气味。要说明的是,李桂芳曾多次请求办案民警让其回家安顿女儿。

   这件事与孙案一样,震动了整个公安系统。“是不是我们只要执法从严而不顾人权?”这个问题,在金成和许多民警脑中从来没有如此强烈过。

   “制度当然也有很大的问题,但实际中强制人身自由的功能被无限放大了,管理得以实现,而手续却异常简单。人的观念才是根本。”王雷说。

   最关键的是,新一届政府这次正视了问题及其引发的讨论,公安部让全体民警对包括孙案在内侵犯人权事件展开剖析,比当初民警怕承担责任、“自我保护”更进一层,队伍中思想活跃的人直接提出了“执法要讲人权”。

   同时,学界的上书也得到回应。2003年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8月1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8月7日,公安部公布了30项便民措施,政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由“管制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最大的是观念的变化,值得大书特书。”董云虎深有感触地说,“对公权力的监督和限制,是这届政府的重要贡献。”和董云虎当年出版《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的小心谨慎形成对照的是,他去年参与主编的普及人权知识的书被纳入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大量发行,旨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政干部对人权的认识”。

   今年3月21日下午,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借助他的双节棍爬上他的孤楼,把国旗和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楼顶,在全国人民的瞩目下对抗强拆。这时,离孙志刚死亡正好4年。与孙志刚不同,杨武夫妇的执拗给他带来的是数百万元的赔偿,而此前不久,经过八次审议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获通过。本月1日,这项对于保障公民人权意义重大的法律开始实施。

   人权“步步高”——中国人权入宪历程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高举人权旗帜。1989年,江泽民等中央领导明确提出,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为线索,鲜明地树立起中国的人权观。

   从政府对外宣示的主题到进入党的核心文件。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在这里,人权概念首次被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

   从党执政的一个目标到国家宪法的一个原则。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摘选自《“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作者: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据新华社2004年3月14日电)(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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