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汽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短暂休息后,竟将一名下车乘客“忘掉”,径直离开。这名乘客被迫沿着高速公路徒步赶路,不料遭遇车祸身亡。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应赔偿死者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7年4月12日,26岁的成都女孩郑丽从广西南宁琅东东站出发,乘坐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客车返回成都。13日下午5时许,长途客车途经成渝高速公路石桥服务区时停留,郑丽和另外3名男子下车后,长途客车随后离开服务区。当晚10时许,郑丽徒步沿着成渝高速返回成都途中,在成渝高速38公里附近不幸遭遇车祸。
死者家属认为,另外3名提前下车的人是当地人,而郑丽下车后去了厕所,并不是要提前下车。但郑丽返回后,长途客车已经开走了,郑丽为此曾到处找电话求助。因此,他们认为,长途客车未等郑丽上车就提前开走,涉嫌“甩客”。郑丽后来又没有拦到车,只好选择徒步返回成都,结果发生悲剧,客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方称,当时郑丽自己提出提前下车,客运公司不存在“甩客”行为,因此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郑丽购买的是南宁至成都的客运车票,而且按时乘车,双方由此建立了公路旅游运输合同关系。长途客车在服务区停留时,郑丽下车应属正常,客运公司不能判定郑丽放弃回到成都。然而,郑丽下车后客车短暂停留后即行离开,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客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