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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标准不能银行自己定
2007年10月14日 08:22: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四大国有银行房贷新政实施细则迟迟不见踪影之际,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日前率先确定了第二套房房贷新政的执行细则。两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的界定均以个人为单位,即夫妻可以分别贷款买房(10月13日《东方早报》)。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很大的漏洞。 新一轮的调控政策,重点是通过提高第二套首付和贷款利率,增加购房投资成本,大幅降低市场需求,特别是有效地抑制了投机性需求。政策的出台确实令投资楼市的热度暂时降了下来,但关键问题——如何对第二套住房进行界定——如果不解决,则本轮调控政策很难如愿实施。 众所周知,各大银行对于发放住房贷款的态度是相当积极的,如果第二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不清,炒房者会想尽办法规避政策。就此而言,笔者非常认同“第二套房的解释权应上收”的说法,即由央行和银监会对相关认定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让全国只有一个版本,而不是任由各商业银行“自由裁量”。(陈才) 在央行、银监会9·27房贷新政公布后,因沪上银行迟迟不推房贷细则,连日来关于如何确定“第二套房”的标准众说纷纭。 截至昨天(12日),沪上只有华夏银行一家明确推出了房贷操作细则。该行对“第二套房”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借款人如果结清贷款后再贷款购房,同样可享受“首套自住房”待遇。 房贷新政发布至今,沪上申请第二套房贷的市民数量锐减,部分银行甚至遭遇“零申请”。 目前,虽然部分特殊购房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界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借款人已有一套以上住房正在还贷且尚未结清,如果再贷款购房,则肯定属于“第二套房”。 自9月27日央行联手银监会发布“第二套房贷款新政”后,各地商业银行的房贷细则陆续出炉。然而,“细则”之间的差别实在太大了点:北京各银行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不同,尤其是在针对个人和家庭的认定上;相比青岛等城市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济南部分银行执行的以个人为单位的认定标准相对“松快”,甚至是房贷新政的“最低标准”;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都以“余额”为标准,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贷款记录,但已还清,没有贷款余额的,再贷仍视作“首套”……(《北京晚报》、《济南时报》10月10日) 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宣布调整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按照地产信贷新政,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基准利率的1.1倍(而此前大多执行85%的优惠利率)。消息甫一传出,就在京城房地产市场掀起了不小的震动。购房者、投资者、开发商……整个房地产交易链条上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都有着不同的反应。有消息人士称,央行可能再发细则严格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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