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临街阳台上晒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辆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当事人可能被罚款。(10月12日《成都日报》)
想来这里所谓的“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肯定是包括衣服、被单等的。我们可以想见,这样的规定将对那些只有临街阳台的居民会造成何等的不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美好的前提是方便,处处掣肘、动辄得咎的生活不可能是美好的。
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说:“针对文明社会中的任何成员,违逆他的意志而正当地行使强力,只能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防止别人受到伤害。”而在阳台上晒挂衣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除了所谓的“有碍观瞻”外,不可能对他人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这样的行为,不应是强力(行政处罚的本质是一种强力)适用的对象。
这样不合理性、不便民生的法规,即便推行,也不可能长期稳定地得到有效的执行。而一项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除了损害法律权威、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念外,还能有什么作用呢?
如今,我们很多的城市管理者都患有各种各样的“洁癖”或者“规范癖”。在他们的心目中,城市应该是如唐人所言那般“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的整齐划一、纤尘不染,容不得半点参差不齐、畸斜特立,似乎唯有如此,才显得出其管理能力的高明。
这种“洁癖”或者“规范癖”其实也是现代工业文明“标准化”精神恶性膨胀的一种结果。诚然,标准化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资源,因而某种程度上的确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所在;但其影响力的发挥,应该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超出某一范围,其可辩护性就完全不存在了。
所以,笔者勉强能够接受深圳市彻底消灭“毛坯房”的做法,但是却很难接受像成都市上述规定那样的政策。因为全装修住宅据说可比毛坯房节约大量的建筑材料和成本,有利于减少资源消耗;而禁止晒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车身不整的车辆上道行使,这样的规定除了给公众造成巨大不便并给公权力扩张创造新的机会外,我看不出还有什么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