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王某无法偿还借款,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局原党组书记丁建民在任新市区区委副书记期间,通过“帮助”他人办事获取“感谢”费,帮助王某渡过难关。然而,丁建民此举构成了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王某也因该案获刑9年。
记者10月12日获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丁建民、王某送达了终审判决书,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丁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王某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丁建民现年49岁,1994年4月至2001年3月期间任新市区区委副书记,之后到乌市广播电视局任职。丁建民在任新市区区委副书记期间,和乌市一家美食娱乐城的老板王某联络密切。
因涉嫌受贿,2007年4月12日,丁建民、王某被逮捕。9月5日,东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丁建民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一审后,丁建民、王某同时提起上诉。
9月2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院审理认为,在丁建民的帮助下,王某顺利从新市区二工办事处借款16万元经营美食娱乐城,之后王某却无力偿还这笔借款。得知王某身处困境,丁建民便授意王某联系相关广告公司,参与北京路亮化工程的竞标,以便从中获取好处费偿还借款。之后,王某联系了一家广告公司。在丁建民的帮助下,该公司中标。按照双方约定,广告公司先后付给王某好处费16万元。
法院认为,丁建民在客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广告公司牟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上授意广告公司将好处费送给其特定关系人王某,表明其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而王某虽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丁建民之间具有特殊关系,且王某利用丁建民的职务之便,积极为广告公司牟取利益,并收受广告公司好处费16万元,已成为受贿犯罪的共犯。原审法院定性准确,但对两人量刑过重,遂改判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