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老总与情人立下协议,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全归情人所有,另给情人10万元补偿费。公司老总的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情人返还公司老总妻子房产折价款及赠款共11万余元。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宋先生与白小姐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宋先生愿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份,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丈夫和白小姐告上法庭,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判令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判令白小姐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记者韩景玮王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