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吉林省在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和管理工作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出现了很多新困难、新问题。一是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主体和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统一,给管理机关执法和当事人接受管理、维护权利都造成了不便;二是对车辆停缴养路费的规定不符合现行法律;三是偷逃养路费的形式不断增多,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针对这些情况,吉林省人大将《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经过调研、考察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的意见,于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规共三十三条,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规定》第四条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稽查和管理工作。”这就解决了交通稽征部门虽然承担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职责,却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公路养路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征收主体和处罚主体不统一的问题。二是解决了外挂车辆的治理问题。《规定》授予了征管机构补征外挂车辆按国家规定少缴的养路费差额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了车辆外挂的利益诱因,有效地遏制了车辆外挂势头。三是明确了停缴养路费应履行的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缴费义务人可以申请停缴养路费。停缴养路费的车辆必须停放于车籍所在地范围内的固定地点,并向征管机构出具下列材料:(一)停缴养路费申请书;(二)在车辆停放地以明显固定参照物为背景的车辆照片;(三)车辆行驶证;(四)已经预缴后期养路费的车辆,同时交存养路费缴费凭证。”这一条取消了报停存留牌证的规定,既解决了征管部门在处理报停车存留牌照的违法问题,同时也方便了车主,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还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工作、征稽机构暂扣车辆的处理权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记者刘源源实习记者刘黎黎)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