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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 京城判决第一例物权侵害案

   一家公司为迫使债务人尽快还债,竟擅自将债务人租来的车辆扣押,结果被车主以侵害物权为由告上法庭。记者昨天(16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债务人6000余元。据介绍,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以《物权法》判决的案件。

   今年6月26日,尹某购置一辆货车用于货运经营。今年7月15日,尹某受陆某雇佣前往某科贸公司拉货,因雇主与科贸公司有经济纠纷,故科贸公司将尹某车辆扣押。尹某于当日向通州区牛堡屯派出所报警。7月16日,雇主陆某向科贸公司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后提车,但尹某未在该欠条上签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尹某于8月15日将货车开走,但双方因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未协商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尹某是车辆所有人,科贸公司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亦未有其他法律原因,扣押尹某的车辆,属无权占有,尹某作为所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对尹某要求科贸公司返还车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尹某所有车辆系营运车辆,科贸公司无权占有该车一月之久,确对尹某造成损失,理应赔偿;据此,法院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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