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
河南郑州规范婚介广告 禁止出现大款靓女等字眼
2007年10月18日 09:59: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1月1日起,郑州市将对全市婚介机构的婚介广告实行审查制度。这是昨日(10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的。 发布前需先审查 为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民政局要求从下个月开始,各婚介机构如果准备在媒体发布征婚广告,必须先持当年有效的婚姻介绍资质证及法人身份证件,以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到市婚姻管理协会办理审查手续,经协会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发布。在发布个人信息时,则要带个人征婚档案以便审查核实。在发布各种荣誉称号广告时,要凭民政部门及相应的管理机构颁发的证件、证书为准。 部分内容不得发布 此次对发布广告的内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发布涉外婚姻介绍广告;禁止发布交友、陪游、求子、收养、俊男、靓女、大款、富婆等信息。 婚姻介绍机构的联系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代用名或笔名。联系电话必须是婚介机构办公的固定电话,不得用手机或小灵通。只限正规媒体发布 婚介广告,只限于在《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郑州日报》、《郑州晚报》及河南省、郑州市广播电视台刊登。一旦发现在其他媒体刊登广告,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取缔其婚姻介绍资质证。 违规者将受重处 婚介机构刊登广告未经协会审查批准擅自发布的,违反一次给予警告批评,违反两次通报批评,停业整顿一个月,违反3次以上者,给予注销其婚姻介绍资质证,其法人列为郑州市婚介行业黑名单,不能再从事婚介行业。
来源:
郑州晚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