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房产证能否对法院判决说“不”
案情
沈先生称今年9月初,其位于昌平区的6套房子被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贴上了强制在一个月内迁出的通知,拍卖公司表示要将6套房子予以拍卖,并限房内的租户在一个月内搬出。
沈先生说,1998年他花了120余万元,从闫先生处购得这6套住房,并于1999年得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此后沈先生了解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原来在2002年,卖房子给自己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属于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沈先生遂以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依据,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沈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如果诉讼无法达到维权的目的,他们将考虑追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责任,申请国家赔偿。律师释法
沈先生1999年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而闫先生被判刑是在2002年。根据《物权法》第6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这其中特别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法院的判决无法对抗沈先生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