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强奸妇女,还9次抢劫,但他协助警方抓获同伴,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立功,能否成为强奸犯减刑的理由?近日,厦门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
2006年2月11日上午10点多,晓芳和另外两位女伴在东坪山遭遇抢劫。当时她们三人正往景州乐园,石头路上突然跑出两个持刀的歹徒,他们一人持长砍刀,另一人持水果刀。“我们只为了求财!”在歹徒的威胁下,三名少女被挟持到金山寨西侧的偏僻树林中。
然后,她们三人被歹徒剥下衣服,并用衣服和鞋带蒙住头、绑住双手。歹徒陈某和杨某抢走了她们三人身上所有的钱和手机。抢劫财物后,他们又对其中两名少女实施强奸。
除了强奸,陈某还多次参与抢劫。去年2月22日,他和同伙刘某在文曾路怪坡附近,又拦住了三位女游客。在他们两人持刀威胁下,三位少女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等被洗劫一空。
据法院调查,陈某不仅参与轮奸妇女1人,帮助同伙强奸妇女1人,还参与抢劫9起,抢劫他人财物17000多元。
陈某代理律师、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为他辩护说,“陈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又是主动认罪,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主审法官采纳了龚律师的意见,认为陈某虽然犯了罪,但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获同伙,还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近日厦门中院根据陈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和立功表现,对其抢劫罪和强奸罪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9年。而陈某的同伴杨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某被判无期徒刑。(来源:台海网-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