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安蓓 罗沙)记者1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中央财政将安排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财政部近日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将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配。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将按照因素法和公式法计算分配给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财政困难程度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其权重分别占30%和70%,既充分考虑了当地财政困难状况,又兼顾了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绩。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数额将依据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办法》要求,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部门要确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财政部驻相关地方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也将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