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矿山发生一次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昨天(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规定,一旦发生产安全事故,矿山企业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对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矿山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安监总局表示,我国95%以上的矿山为安全程度较低的小型矿山,生产工艺落后,技术装备较低,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