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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陵法院"五法"关爱促失足少年迷途知返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性社会问题,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近年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强化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工作,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摸索出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面对犯罪低龄化日渐明显,在校生犯罪上升的趋势。龙陵县人民法院着手对低素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进行深入调研,结果显示:在案的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被告占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小学文化的占了95%以上。针对这些问题,从2006年8月开始,龙陵县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上采取了以下方法:

   一、圆桌审判化恐惧

   采取与青少年身心状况相适应的特殊庭审方式——圆桌审判。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恐惧心理,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积极推广“圆桌审判”方式。从2006年8月起,走进龙陵县人民法院法庭的未成年人犯,看不到威严的法袍和审判台,陪伴他们的是一张“团团坐”的大圆桌,没有高高在上的法官和严肃的审判,只有平等的交流与倾听。这种独具一格的圆桌审判,大胆运用亲情感化作用,全力营造充满亲情、关怀又不失严谨、宽松的庭审氛围,能有效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心理和对抗情绪,在亲情式的庭审中接受法律制裁,感受法制教育,让那些犯了错的孩子更好地接受法律知识宣传,沐浴思想洗礼。

   二、跟踪帮教得关爱

   及时做好少年调查回访跟踪帮教工作。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按照“惩治为辅、教育为主”的严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相对较为轻的处罚,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为了使犯罪青少年感受到温暖和关爱,龙陵县人民法院坚持做好庭审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刑庭坚持定期回访犯罪青少年,并帮助其克服心理矛盾,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近年来,经刑庭的积极帮助,一大批未成年犯人对生活前途恢复了信心,走上了健康生活轨道。

   三、预防挽救不松劲

   挽救失足预防重新犯罪。对于一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以有效促进少年犯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一审案件开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帮助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让审判员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使审判结果更准确。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式样制作法律文书,完整反映了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将“寓教于审”发展到“寓教于判”,把判决书变成一份特殊的法制教材,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坚持每年组织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对在服刑、刑满释放或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召开座谈会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思想觉悟和行为规范引导,与他们一起分析犯罪原因,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坚定他们从头再来的决心和信心,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感化教育最贴心

   实行“法庭教育”,将“感化教育”贯穿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始终。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放在宣判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对被告人作有罪推定,但“感化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在庭审中设置的教育阶段,龙陵县人民法院提倡受理案件后的调查分析,送达起诉时的法制宣讲,庭审中的合力教育,判决书制作的判后寄语,宣判后的考察回访等。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由于合议庭已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在宣判后进行的教育,主要有两个方面,对于被判处监禁刑将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被告人,应该教育其正确接受刑罚,正视犯罪并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还应做好他们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生存及心理自强能力的教育,对于重返自由环境的少年,即被判处管、缓、免等自由刑的未成年人,则更侧重于分析犯罪成因,通过分析案情等方面,促使其吸取教训,走向新生。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法庭教育设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这样避免了定期宣判的案件再次开庭时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到庭的教育主体不全现象。另外这种设置也适用于那些被告人在庭上悔恨不已,马上进行法庭教育将能增强震撼力和感召力,可谓趁热打铁,可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经过庭审教育后,可以从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进一步了解和证实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意愿,准确评判庭审教育的效果。

   五、法制校园得人心

   共建“法制校园”,抢前抓早防患未然。为贯彻落实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根据全县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近年来,龙陵县人民法院把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推行共建“法制校园”,为防止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刑庭的法官们走出法院,走向社会,走进校园,利用审理案件积累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到辖区开展各类法制教育活动。在二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与10余所学校建立联系,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30余次,受教育师生达9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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