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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洗钱罪案宣判 涉资百万

   《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第一例洗钱罪,也是上海首例洗钱罪案昨天在虹口法院宣判。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因犯有洗钱罪,分别被判处2年到1年3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这也是我国迄今为止的第四例洗钱罪案件。

   材料显示,2006年5月,潘儒民认识了台湾人“阿元”,双方约定由潘儒民将“阿元”从网上银行获取的客户资金提现、转账,事成之后按1:9的比例分赃。随后,潘儒民与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等人结为同伙,动用了数十人的身份证,共办理银行卡90余张。

   此后,“阿元”用非法手段从网上银行获取他人账户的资金,并划入上述银行卡内,然后电话指示潘儒民取款。潘儒民等人分别使用上述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108万余元,又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7万余元。潘儒民等人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后,将剩余资金再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通过这一过程,“阿元”从网上银行非法获取的资金即由“黑”洗“白”。

  


   法院认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决潘儒民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祝素贞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大明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龚媛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央行上海总部通报,2006年上半年,工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该案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首例涉及新类型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据统计,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国共有3起案件以洗钱罪判决,第一例在广州,第二例在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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