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404 Not Found |
东航:郑志宏要么干到退休,要么赔664万走人(图)
2007年10月23日 14:34: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22日),云南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第一案在昆明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向飞行员索赔的金额从仲裁时的1257万“缩水”到661万后,又把4万余元的福利索赔增加到7万余元,索赔金额升至664万余元。同时,东航云南分公司认为,郑志宏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期限的,他要么干到退休,要么赔偿664万余元走人。 面对索赔,郑志宏(右)神情凝重 记者 李振宇/摄 昨天的庭审中,装满材料的箱子和文件夹整齐地放在法庭一侧的墙脚,材料箱旁的旁听席上坐着十余人,他们是来自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职员,也是东航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的强大“后援团”;而另一边旁听席坐着的十余人,同样来自东航云南分公司,但他们却是郑志宏的“后盾”。 郑志宏,这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坐在席上,神情凝重。几个月前,他还是一名机长,一个A类的飞行教员。郑志宏说,几个月下来,在“赎回”自由身的过程中已心力交瘁。 整个上午的庭审,郑志宏显得有些激动。他坚持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6月17日解除;请求判令东航即日起办理其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确认其应该承担的培训费自2005年9月27日算起。郑志宏说:“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职业,我的人事档案是我从事飞行职业的准入条件,公司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扣留,没有人能剥夺我们自由选择的权利。” 东航云南分公司当庭表示,同意与郑志宏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表示:“郑志宏与云南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是无期限的。如果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辞去工作的话,要承担公司为培养出一个机长支付的费用。” 东航云南分公司所称的培训期,是指飞行员在没有转为正驾驶之前的飞行经历,按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计算,郑志宏在1999年8月没有转为正驾驶前均为培训期,飞行经历为1529.38小时,按每小时3450元计算,加上福利费等各种费用,郑志宏应该赔偿公司660多万元。 4大焦点问题法庭争锋 焦点1:东航云南分公司对没有改制前的云南航空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 郑志宏:我1995年从空军转业到云南航空公司工作,1997年与云南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工商登记情况看,东航云南分公司与云南航空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东航云南分公司无权主张我在原公司工作产生的培训费。 东航云南分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是没有改制前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改制后,云南航空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继,否则,我公司就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郑志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我们公司是有效的,是延续的,所以郑志宏这样的一批飞行员就职于我公司时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有权主张其所有的培训费用。 焦点2:东航云南分公司主张郑志宏支付的培训费和福利费有何依据? 郑志宏:东航云南分公司巨额索赔从哪来?把我在担任副驾驶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全部算为培训时间,这是不合理的。作为一个服役12年的空军飞行员,服役期间已经掌握了娴熟的技能。而国家民航总局明令禁止在载客飞机上进行培训,把飞行时间作为我的培训时间,是荒谬的,我是在工作,而不是在接受培训。 东航云南分公司:按照规定,飞行员在转成正驾驶之前,他的飞行时间也称为培训时间,因为只有正驾驶可以独立操作,副驾驶一般是在做记录和突发应急的工作,这段时间也是他逐步向独立操作靠近的学习期。 焦点3:对于东航云南分公司主张郑志宏3年禁飞,郑志宏是否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郑志宏: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航总局等五部委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飞行员的流动是合法的,也是得到国家允许的。”我所掌握的飞行专业技能与商业秘密无任何关系,也没有和东航云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东航云南分公司:自1999年郑志宏任机长以来,特别是2003年担任飞行教员后,他成为了公司飞行员队伍中的核心,了解到公司飞行员的人事情况、航班运营状况等众多商业秘密,所以郑志宏与公司解除合同后,应承担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的竞业禁止义务。 焦点4:郑志宏在解除合同后,东航云南分公司应如何为其办理人事档案? 郑志宏:把相关材料转移到人才市场和社会保障局。 东航云南分公司:按照规定,郑志宏的档案应该由他的新东家出面洽谈接管,目前,我们不知道他的去向,无法对其档案实施移交。(都市时报王凌帆洪扬)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
404 Not Fou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