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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改商"问题有了指导 民宅开网吧肯定不行
2007年10月23日 20:03: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住改商”问题终于有了指导性文件。昨日(22日),记者从广州市整规办获悉,《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0月16日印发,《意见》除了首次明确十种性质的无证照 生产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外,对符合条件的“住改商”也给出了“临时身份证”。 “住改商”可办“临时身份证” 据介绍,该《意见》有效期5年,首次对“住改商”有了明确的办证规定,“关系人”的意见成为决定性因素。 《意见》指出,除十种坚决取缔的情形外,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无证照业户,经营者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和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提交书面证明文件才可申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而“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申请人需要向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的,有关社区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并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则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而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需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据悉,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期为1年,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但不能作为土地合法性证明。 “规范区”今年内亮照经营 对于非十种被坚决取缔的无证照店铺,《意见》规定将分“规范区”、“引导区”、“过渡区”等三类进行整治。“规范区”是指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商品房住宅辖区,“规范区”现有的无证照经营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领取证照,并且全部亮证照经营。“引导区”是指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各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区域或建设临时场所,引导无证照经营业户入场经营。“过渡区”是指规范区和引导区以外的地区。《意见》规定“过渡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必须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取得经营证照。 链接 十种情形坚决取缔 1、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2、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3、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农村地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6、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和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 8、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 9、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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