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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河南许昌公路局被罚款3万元

   在所属施工路段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保护措施,致使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又拒绝执行,10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为由,对许昌市公路局罚款3万元。

   2006年7月31日晚,李某乘坐董某驾驶的农机职工医院的小客车到单位,由于许昌市公路局所属的道路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上司机董某观察不周,该车在张潘路口附近与施工队放置在路东侧行车道上的施工吊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右腿严重受伤。李某为此住院120天,并花去巨额医疗费,遂将司机、职工医院、施工方及公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董某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施工承包人负次要责任。因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系许昌市公路局第一工程处的,该工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许昌市公路局对承包人的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9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依法向许昌市公路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许昌市公路局以向领导请示为由,至今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法院对许昌市公路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赔偿款如数交给了受害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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