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突然反悔买房人受到“牵连”
前不久,来自青岛的李女士想在北京买一套房子,恰巧北京的刘小姐想换一套面积大一些的房子,并且已经看好了一套,打算将自己的现住房出售。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李女士与刘小姐达成了购房意向,她们与房地产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李女士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付了8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刘小姐收取。
但事后,打算卖房给刘小姐的房主钱先生突然反悔,不想再出售房子了。刘小姐换不到大房子,也就无法将自己的房子出售给李女士。经过多次协商,李女士和刘小姐最终与房地产经纪公司一起就之前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三方协商,刘小姐同意返还李女士交付的暂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保管的定金8万元整。
在收到返还的8万元定金之后,李女士的心中有些不平。因为最初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中规定,如果刘小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自己一点过错都没有,既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纳了代理费,最终又没有拿到房子。李女士就想:我能不能要求刘小姐再支付我8万元定金?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靳丽娜律师
补充协议有变双倍返还无望
本案中李女士在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无权再要求刘小姐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来说,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李女士向刘小姐给付了8万元定金,事后刘小姐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债务,如果三方事后没有签订返还8万元定金的《补充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刘小姐是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即总共支付李女士16万元。
“但合同变更后,李女士无权再要求刘小姐双倍返还定金。”靳律师说,李女士、刘小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三方在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后,又专门针对8万元购房定金的返还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原来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三方就《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做了变更,即李女士同意刘小姐仅返还8万元购房定金,放弃了要求刘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李女士与刘小姐之间的定金返还数额问题应当依照三方后来达成的《补充协议》来履行。而且在达成《补充协议》后,三方不存在未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