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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馈赠"做不了"挡箭牌" 三年缓刑改为十年刑期
2007年10月25日 09:05: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三年缓刑到十年有期徒刑,围绕一辆价值18万余元的尼桑蓝鸟轿车,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打了一场漂亮的抗诉战—— “情人馈赠”做不了“挡箭牌” 检察官认真审核了案卷材料后,决定依法提起抗诉 尼桑蓝鸟轿车是情人之间的馈赠,是私人行为——案件当事人王某“据理力争”。 既然是情人馈赠,缘何用公司支票支付车款——主诉检察官梅松一针见血。 从三年缓刑到十年有期徒刑,王某终究未能逍遥法外。2007年9月26日此案一举荣获三年一评的北京市检察机关第二届诉讼监督十大精品案件亚军。10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梅松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故事,围绕一辆尼桑蓝鸟轿车开始。 驱车前往法庭,庭审后他和爱车说再见 2007年4月19日上午9时左右,一辆大众宝来轿车从北京市复兴路拐出,停靠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一名身着深色西服的中年男子从轿车驾驶座上走下,径直步入法院,显得平静自如。 9点30分,该男子出现在被告人席上,依然镇定自若。然而,10分钟后,听到自己终审被判十年,他骤然失控,在法庭上大喊“我是被药厂陷害的”,并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5个月前,该男子曾站在西城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西城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不过,当时西城区法院作出了“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一审判决。 这名男子姓王,为北京市某儿童医院医务处原副处长。1989年,王某从首都医科大学毕业后,一直留在北京市某儿童医院工作。2002年,王某开始担任该医院医务处副处长一职,具体负责驱铅门诊部。除了宝来车外,在王某的名下,还有一辆尼桑蓝鸟车。 在4月19日终审这天到来之前,“自信”的王某一直坚信能保住“自由身”,以至于自己驱车前往庭审,心想在庭审结束后驾车返回。而法院判决之所以发生从三年缓刑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根本性转变,关键原因就在王某名下的蓝鸟车被认定为“受贿所得”。价值18万余元的蓝鸟车,加上其他受贿所得,王某共计收取财物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此前,王某一直强调蓝鸟车为情人赠其的私人礼物,一审法院也作出“蓝鸟车属受贿依据不足”的判决。所有这些,撑起了王某在终审判决下达前膨胀的“自信心”。 即使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也不影响终审判决的生效,王某在4月19日当天即被收监执行。这一天,王某和他的蓝鸟车说再见。 参加学术交流论坛后,他多了一部蓝鸟车 王某的沦陷,自2003年开始便有迹可寻。 2003年初,王某受邀前往青岛参加一学术交流论坛。论坛主办方,是某制药有限公司。除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外,该制药公司斥资举办论坛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拓宽自家产品的销售面。因此,制药公司邀请的论坛嘉宾,大多数人或掌握药品从制药公司到医院这一进药申请的“进口”权,或手握处方控制着药品从医院到病人的“出口”权。位居医务处副处长的王某,就属于前者。就在王某同意前往参加论坛的一刻开始,一双同样来自北京的眼睛便盯上了他。 董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北京销售部经理,这是一个漂亮的单身女人。在王某出席青岛论坛时,董某同时也出现在了论坛上。很快,董某和王某相互认识。 结束论坛回到北京后,董某继续和王某保持了联系,并时不时地约王某吃饭小聚。觥筹交错,几个月后,董某顺理成章地成了王某的座上常客,无事不登三宝殿,董某开始了酝酿已久的“有所求”计划。 第一次,董某让王某帮忙为其代理销售的某口服液在儿童医院做临床观察,并提供观察报告,证明该口服液具有驱铅功效。据了解,北京只有王某所在的儿童医院能做药品排铅试验,其实验报告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第二次,董某请王某为其代理的某复方颗粒药品进儿童医院提出进药申请。王某一一代劳。 作为回报,2003年10月和2004年3月,董某代表制药公司给王某前后送上了2万元好处费。2004年6月,王某又一次接受该制药公司为其送上的价值8000余元的日本游和1000美元。对此,王某亦一一笑纳。 2005年5月,已购大众宝来轿车一辆的王某突然又添置了一辆崭新的尼桑蓝鸟轿车。自此以后,王某几乎每天都开着蓝鸟上下班。 东窗事发后,他称蓝鸟车为情人馈赠 自青岛论坛相识后,在接下来两年多的往来求应过程中,王某和董某的关系也渐渐发生了变化。一米八高个的王某,向来颇具女人缘。漂亮能干的董某,也一样魅力四射。他们之间,除了药品销售关系外,又多了一个情人关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6年初,就在王某享受着事业和感情的“双向成就”之时,一封举报信飞到了西城区检察院,反映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某制药公司索取好处的情况。西城区检察院经过数月调查取证,于2006年9月18日以受贿罪对王某依法提起诉讼。 2006年10月17日上午,在西城区法院内,针对检察官提出的“蓝鸟轿车为受贿所得”的指控,王某却辩称,自己和董某为情人关系,蓝鸟车是董某心疼自己每天挤地铁上下班而自掏腰包赠送的情人礼物,是私人行为。对此,一审法院作出“蓝鸟车属受贿依据不足”的判决。 西城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收到一审判决后,在认真审核了全部案卷材料后,依法提起抗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随即支持抗诉。 2007年4月19日,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法庭上,王某仍然围绕“情人”二字狡辩,并请来了4名证人证明他和董某确实有情人关系:我知道董某为他怀过孩子,后来做了人流;我总是看到董某和他一起吃饭……不过,这一次,主诉检察官梅松可是做足了准备。 亮出购车支票,蓝鸟车终究做不了挡箭牌 “你说董某买蓝鸟车是作为情人礼物馈赠于你,那为什么用的是某制药公司的支票支付车款?”终审法庭上,主诉检察官梅松一句话,令王某措手不及。 原来,2005年初,两次收受董某好处的王某反笑纳为索取,让董某为其购置一辆奥迪轿车。为保住王某这一药品销售源,董某将王某的要求向制药公司总经理方某作了汇报。方某在权衡利弊后,决定满足王某的部分要求,即答应送王某轿车一辆,但型号是相对便宜的大众捷达,而非昂贵的奥迪。经过协商,双方拿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即由制药公司为王某添置一辆介于大众捷达和奥迪之间的尼桑蓝鸟轿车。而在支付车款时,制药公司特地用公司支票作为付款方式以防万一。 “从购车的账目来看,是该制药公司销售经理董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同意以公司名义从公司的财务账上支出的,该事实有证人该公司销售经理、法定代表人、会计的证言,书证该公司财务说明、支出证明、存款日记账、转账支票存根、汽车购置证明、购车发票等为证。因此,为王某购车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梅松当庭呈上了证言证物。 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王某最终被绳之以法,情人关系终究做不了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2006年7月17日,主诉检察官梅松等人来到王某曾就职的儿童医院,与该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医务处主任、纪委书记等人进行了座谈,就该院进药程序、检验报告审批程序、相关管理漏洞等提出了具体建议,促使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第二个“王某”出现,保障儿童医疗安全。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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