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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回答了记者有关民诉法修改的提问。

   解决申诉难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诉讼环节。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本身的缺陷越来越显现出来,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姚红介绍说,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解决申诉难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原来我们说的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另外,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由于规定了这个审查期间,就避免了现在存在的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来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四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以后,在多长时间内必须裁定再审。现在修改决定的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再审。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解决申诉难做了以上的修改。

   姚红强调,再审事由的具体化,既不是鼓励当事人不停地申请再审,也不是限制当事人再审,而是使申诉当事人有更明确的行为指向,避免盲目地申诉、不停地申诉,造成有些案件反复再审。

   破解执行难

   当事人千辛万苦打赢官司,拿到的却是一张“执行白条”,等于宣告之前的审判程序前功尽弃,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法律权威。“执行难”也因此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提出的“重点解决的问题”。

   姚红认为,为了切实破解“执行难”,民诉法修改首先把重点放在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方面:

   ——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不一定非要先通知,然后才能执行。

   ——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决定第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原来民诉法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姚红说,第二个方面,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据我们了解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这次我们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另外,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第三个方面是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来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我们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间,在决定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四个方面,民诉法修改决定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毛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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