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向法院要求返还“国务机要费”案卷证资料,台湾“高等法院”做出要求一审重新审酌谁有权提出的裁定后,陈水扁及吴淑珍等人均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报道引述台湾法界人士指出,全案将待台“最高法院”做最后裁定,“国务机要费”案审理进度势必再受拖延。
台“高院”特别合议庭二十二日撤销台北法院驳回陈水扁要求的裁定,主要质疑陈水扁是否具备声请要求发还“国务机要费单据”及“侦查中供述证据”的资格,并引台“总统府组织法”规定强调有权请求发还“国务机要费”单据者,以“总统府秘书长”名义才合法——陈水扁以“总统”身分要求法院返还,欠缺合法条件。
台“高院”裁定并指出,本件是陈水扁主张对“国务机要费”单据及侦查中供述证据,“总统”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要求法院返还;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人,均非声请案件当事人,并无抗告权。台“高院”合议庭指出除陈水扁对此裁定有权抗告外,也送一分裁定书给“高检署”检察官,但检方并未提出抗告。
台“高院”昨天收到陈水扁及吴淑珍等人的抗告。律师团称,台“高院”以“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精神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却以一般案件标准认定“总统府”才有权声请发还相关证卷资料,论述有问题,“让人感到困惑”;律师团也质疑台“高院”引用错误法条。
陈水扁提出的抗告理由,还一并质疑台“高院”由五名法官组成特别合议庭,有无违反“法院组织法”等疑义。至于台“高院”认为吴淑珍等人无权提出抗告,吴淑珍等人仍坚持提抗告,台“高院”要不要将全案送台“最高法院”审理?合议庭将在讨论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