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真实了解问题,避免走过场,北京市规定人大代表可以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采劝突然袭击”的方式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明察暗访。(10月30日《北京晨报》)
人大代表如何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焦点。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职务有具体规定,正常情况下,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可以提批评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可以询问,该通过的通过,不该通过的不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官员可以质询,或者行使罢免权,等等。可是现实中人大代表的作用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其身份更多的是体现在出席人大会议时的“政治荣誉”,而闭会期间的视察、监督等职务行为不是“人云亦云”,就是得过且过“走走过潮。
北京市人大此次修改了代表视察办法,规定今后该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时,可以事先不向视察单位打招呼进行暗访和突然袭击。这个信息既告诉我们,北京市人大代表从今以后履行职务时将拥有一把更为实用的“上方宝剑”。但这个“规定”同时也透露了过往北京人大代表视察时,常常是事先向被视察单位“打招呼”和“发通知”的。而“打招呼”和“发通知”的视察能了解到“真问题”吗?能探知到“新情况”吗?长此以往,人们对人大及其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还会敬畏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从侧面告诉我们,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不是为个人荣辱得失;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能,也不是什么“争权夺利”,而是在努力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依法管理好国家事务。
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时,中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立即引起法院全面整改。院长贾永祥、副院长焦玫瑰、梁福权被撤职查办,十五名法官和十二名干警受处分,两个月内,法院将260件超审限案件清理审结了98%,并且对661件积压的执行案件执结440件。可见,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监督作用之大。反过来,如果当初沈阳市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在表决时走过场,“和稀泥”地举手通过,那么该市中院的“问题”还会暴露得这么彻底吗?
北京市人大修改“代表视察办法”,只是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制度环境”。事实上,笔者以为,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时,还必须充分意识到这是人民赋予自己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只有人大代表增强“主体意识”,在行使职权时才不会流于形式,才敢于坚持己见;对发现的问题才敢于质询和批评。若人大代表都能自由的不受干扰的主动依法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才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