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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员:在法治轨道上应对突发事件
2007年11月01日 07:30: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应对明天的公共危机,我们有了法律的“尚方宝剑”。 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今天起正式施行,挑起应对危机、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千斤重担。 这部应急管理的“龙头法”,来自实践的积累,凝聚了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顽强搏斗摸索出的经验。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标志着中国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日渐成熟。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今年以来,各类自然灾害已造成逾3亿人次受灾,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频发的突发事件,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应急管理工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并把这项任务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200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截至2006年底,已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多万件。 今天,突发事件应对法让应急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有力: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 政府履职,既“授”且“限”。政府是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突发事件应对法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十分严格地规范其行使。强化对官员问责,设置“八条高压线”,违者将受行政处分。 公众参与,权利义务统一。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包括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等。同时,有多种应急措施可供选择的,政府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财产被征用应予补偿等。 信息透明,及时发布。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应对公共危机,法律指出了方向,明确了规则,赋予了力量。我们所要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把法律从“纸上的条文”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在法治的指引下处置危机,我们将护佑更多的财产,拯救更多的生命;在法治的轨道上应对危机,我们将更加从容自信。 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答记者问 规范应急管理 保障公民利益: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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