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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周末:律师争议“同命不同价”被指误导大众
2007年11月01日 12:36:0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陶红泉死亡赔偿金二审改判,披诸媒体后,再次引发人们关注。“愿同命同价不再成为新闻”,媒体上又掀起新一轮对第29条司法解释及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批判。实际上,早在今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就已将他的批判付诸行动,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寄出一份快递,请求对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法律审查。他认为,该司法解释造成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在客观上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且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对这一做法,律师阵营内部也有不同观点,江苏无锡律师周缘求随即发表批驳文章,并在“中国律师网”等网站与持相反意见者进行交锋。如今双方谈起这一话题,仍是针锋相对。 “同命同价”是个伪命题? 周玉忠(广州律师):我自己代理过十几起相关案子,以前大部分都是按农村标准来判,现在广东这边的法院开了一个口子——只要你是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一段时间,一般就按城市人来对待了。但我在博客中也提到,这是一种伪“同命同价”,没有实质上的进步。进城一定时间的农民才能享受城镇居民待遇,难道那些留守农村的农民,就比进城农民命贱吗? 周缘求(江苏无锡律师):这不是命贵命贱的问题,“同命同价”实际上是个伪命题。我认为这是舆论没有正确导向。死亡赔偿金,就是一个财产赔偿,也就是死者预期收入的赔偿——编写这条司法解释的法官,在他们自己写的书里面,是持有这种理论的。农村人为什么赔付少,是因为你的收入本来就低,生活成本本来就低。 现在只看到人们质疑城乡差别,却没见人质疑“上海人比安徽人金贵”。实际上,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都是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 挑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周玉忠:有人认为,一个城市人的生活成本肯定比农村高嘛,这个司法解释很合理啊。这只是一种表面的看法。他们没想到这个问题挑战了我们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挑战了宪法的权威,挑战了社会各阶层接受的心理底线。我认为它违宪,所以才给全国人大上书。 我也承认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平等,但这条司法解释,是明目张胆的在法律中写入了不平等的条款。随着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民工子女进城上学,很多户籍意义上的农民一直在城市求学、工作和生活,却为什么不能享受同样的赔偿待遇? 周缘求:我不客气的说,这种说法没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只是一种情绪的发泄和道德的指责。实际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的统一赔偿。至于财产性赔偿,在美国也没有统一的数字,而是每个案子根据具体施害过程和赔付能力来计算,高达上千万美元的赔偿都有。 死亡赔偿金不涉及“同命同价”的道德问题。一般老百姓会有这种误解,但一个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人,不能这样用道德的大旗来误导大众。 是否应该以户籍为划分标准? 周玉忠:无论如何,不能把户籍当作唯一的标准和参照物。如果用户口作标准,是不是说一个年创造财富几千万的农民企业家,还不如城里一个不干事的人的生命有价值? 周缘求:用户籍来作为判断标准,的确不合理。死者的收入是多少,就应该是多少。为什么最高法院当时会出台这么一条司法解释,因为城乡收入有差别,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不一样。但现实中,人们的生活千变万化,用户籍来作为收入的判断标准,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很可能跟实际收入情况有较大差别,不合理性在这里。 是否该确定全国统一的死亡赔偿金? 周玉忠:死亡赔偿金理应看作精神赔偿,应该参考《国家赔偿法》,跟国家赔偿金一样在全国确定一个统一价格。 周缘求:那种一刀切只能是错上加错。不合理,也不可行。第一,现实中人们的生活和收入千差万别,第二,一个全国统一的价格是不可能制定出来的,一刀切究竟切多少才算合适呢?很多人把理想化的问题,放到实践中来讨论,非常荒谬。 我认为,既然是对死者预期收入的赔偿,就应该按照他生前的实际收入来计算,而不应当按城市和农村的人均收入来划分。就是说应该一案一议。现在只有两个标准——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不管你是什么人,都往这两个框子里装,可能跟你的实际情况有巨大差别,但你也只能认了。我主张的个性化操作方式要更合理,当然也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也可能会孳生一些司法腐败,但完全有可操作性。 按实际收入来计算,就出来一个新的问题——假如比尔·盖茨在广州遭遇车祸,撞死他的人可赔不起。收入畸高畸低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果撞死了一个亿万富翁,赔得起吗?如果撞死了一个流浪汉,就不需要赔钱了吗?所以我提出了一个最高和最低赔偿限额。比人均收入高很多的,最多也按3倍计算;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的,可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这不是我一时心血来潮想出来的,实际上在其他很多种类的赔偿中,都有这种最高和最低的限额。 呼吁“同命同价”是误导大众? 周玉忠:今年的上书没有回音,以后还会上书。我不介意继续为中国邮政事业做贡献,只要同时我能为法治进步做出哪怕一点儿贡献。有人说我是在作秀,实际上我想做的,是激活违宪审查这个程序,这样人们才会对宪法抱有更多的敬畏之心。 周缘求:是的,我对他的行为提出了辛辣尖刻的讽刺和批评。我当然认为他是在作秀,其实作秀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律师不能这样不理性。这种“上书”实际上是以简单粗暴的“同命不同价”的道德指责,来遮蔽对法理的细致分析,只会误导大众。我在“中国律师论坛”连续发表了7篇批评他的文章,有人跟我争论,但大多只是情绪的发泄和道德的指责。 表面看来,我的观点在道德层面站位不对,但从理性角度来说是正确的。我也早就听说最高法院要对这条司法解释做一些修改,当时我在看到“律师上书人大”一事的报道后,还有些义愤填膺,因为舆论压力使一种错上加错的观点占了上风。 来源:
青年周末
作者:
马军 吕家佐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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