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根据国务院日前正式批复的《核电中长期规划》,2020年以前我国新增投产的2300万千瓦的核电站,主要安排在浙江、江苏、广东、山东、辽宁和福建6个沿海省兴建。
核电站对地质条件要求很高,少地震并且水源充足。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储备了一定规模的核电厂址资源。除已建和在建工程外,在沿海地区开展前期工作已较充分的厂址有5000多万千瓦,主要有浙江的秦山二期扩建厂址、三门(健跳)厂址、方家山厂址、三门扩塘山厂址;江苏的田湾扩建厂址;广东的岭澳二期厂址、阳江厂址、腰古厂址;山东的海阳厂址、乳山红石顶厂址(需进一步研究)、辽宁的红沿河厂址和广西的防城港或钦州厂址。这13个厂址核电建设规模计划为60个核电机组、5946万千瓦装机容量,实际建设规模还要大。
此外,自2004年以来,我国在广东粤东(田尾厂址)地区,浙江浙西地区、湖北、江西、湖南等地都开展了核电厂址普选工作,进一步增加了核电厂址储备。
《规划》提出,从厂址条件看,到2020年,沿海地区的13个核电厂址容量可以满足运行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的目标。结合我国能源资源和生产力布局情况,从现在起到2020年,新增投产2300万千瓦的核电站,将主要从上述沿海省份的厂址中优先选择,并考虑在尚无核电的山东、福建、广西等沿海省区各安排一座核电站开工建设。在“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2016-2025年)开工建设的核电厂址,可在沿海省份的厂址中选择,也可在一次能源缺乏的内陆省份的厂址中选择。
《规划》指出,湖北、江西、湖南、吉林、安徽、河南、重庆、四川、甘肃等内陆省区市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核电厂址前期工作。这些厂址要根据核电厂址的要求、依照核电发展规划,严格复核审定,按照核电发展的要求陆续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