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的辞职风波再次证实了一点:没有哪部法律是完美的。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凡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像一个紧箍咒,企业必须寻求解脱之道。
据报道,包括老总任正非在内的近万名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以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与公司签订1到3年的新劳动合同。令员工先“主动辞职”,再“竞争上岗”,其间华为还补发一部分损失费,这种做法充满了人情味———这正是舆论对华为不乏同情理解之声的缘由所在。
华为错了吗?我不懂经济管理学,仅从法理上讲,绝对无可厚非:这是很正常的法律规避。自法律诞生之日,法律规避(我是在普遍意义上,非在国际私法意义上采用此概念)就一直存在。规避法律未必是不懂法、不守法,而可能是我们俗称的“打擦边球”,利用法律与其他社会权力之间的空隙,狭义而言,还可能是利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空隙,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尽可能大的收益。“规避”未必是贬义的,而是中性的。
以我们谈论的主题为例,华为的对策就是把握住了新旧劳动法交接的时间差,合法且合理。而此间出现的漏洞,责任在谁头上呢?如果一部法律并非一经颁行即刻生效,那么立法者必须考虑新旧法更替之缓冲期所可能暴露的种种问题。当然,立法者不是万能的,正如法律不是万能的,所以法律规避的策略能够大行其道。
有些人因此对新劳动法持悲观态度:这么大的漏洞,是否会引发七步追魂的夺命伤,致新法于死地?对此,我们应该注意到,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法律,从订立到落实于人心,都有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与其视此间的波折为倒退的因子,不如将之作为修补完善、日臻圆满的机遇和动力。就以某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充满恐惧来讲,立法者应从中窥见什么?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并没有错,可过分的保护是否将造就一种新的“铁饭碗”?如果“以弱势之名”完全等同于“以道德之名”、“以法律之名”,社会关系难免不扭曲裂变。立法者作为船长,不仅要正视船舶的质料与结构,还需展望远处的礁石和波涛。
并不是要为资本说好话。资本以逐利为目的,恰与人性相通。这次规避,正可视为资本与法律的一轮掰手腕,现在定论谁是胜利者还为时过早。最佳的结局则是双赢:当规避事件成为法律与资本的良性博弈,资本可借此实现利益最大化,法律则可借此修复自身漏洞。不妨判定法律规避构建着一重社会张力,它告诉立法者,我们能钻多大的空子,法律的权威之光距离自然的良善之域就有多远。
我们可以引用朱苏力先生的论断来乐观华为风波的结局:法律规避也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途径。
最后提出一点质疑:华为的近万名员工,真的都“自愿而主动”上交辞呈,配合公司的规避决策?———若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务必破格提拔那位负责企业文化和员工思想教育的同志。一旦存在非暴力不合作者,他的命运将会是什么?是在这场蚂蚁撼大象的艰苦斗争当中成功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还是重复这个时代的大多数悲剧,被公司强硬清除?此际,我们最不希望法律规避的出现,但可有哪一部法律能够帮助该员工满怀信心地踏上维权的荆棘路?如果答案为否定,那才是真正的“法律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