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之一
问题文件责任追究渐成风气
“‘红头文件漫天飞’的现象正在淡出人们的视野。”有学者认为,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而与这种趋势相伴的另一种现象,则对“红头文件”的下降之势起到了促进作用。
“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追究责任;制定机关不提供规范性文件查阅,要追究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职责,要追究责任。”这是海南省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地方不乏这样的规定,也不乏执行和落实。
贵州省铜仁地区的历任领导一脉相承地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他们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与报备,作为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内容纳入行署对各县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分值,凡制发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不按规定报备的,对其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一票否决,全部扣除其依法行政考核分值;对情况严重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按照当地的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铜仁地区交警支队因违法设定收费文件乱收费,其班子成员在2006年被行署整体调整;2006年,铜仁市规划局自行出台规范性文件严重违法,行署责成铜仁市政府撤销了该局局长的职务。
河南省沁阳市出台了5个荒唐文件,沁阳市市长为此受到批评。这些“红头文件”规定,投资沁阳五千万元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一系列诸如在本地开车违法可以不罚款、子女就学可以不审核等“法外优惠”。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介入此事审查并给予纠正。
吉林、黑龙江、江苏等省多采取点名通报方式问责。2006年,经吉林省政府同意,吉林省法制办下发了《关于2005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的通报》,对含有违法不当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点名通报,涉及长春市等8个市政府、省安监局等8个部门制发的23件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或不具有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的行政过错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制发机关以往过于随便的工作作风,问题文件的比例从2001年的36.8%下降到2006年的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