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假不能休,有假不敢休,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到了用人单位却无法落实!针对近期频繁见诸报端的“城市压力病”,近日,一场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研讨会在广州召开。与会的法律专家表示,休假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出台具体的行政法规,领导在其中更应当起到示范作用,“可以用扣工资的方式加以敦促”。
现有带薪年休假混乱
五一劳动节来临,有关休假的问题近日再度升温:在公关公司工作的阿晓,今年初入院治疗抑郁症,3个月后重返工作岗位,她搏杀了5年的副经理位置已经被新人代替了。为了重返原先的职别,阿晓不得不接受公司派她去开拓外地市场的安排,成为周末才能回家的“候鸟”一族;35岁的甄女士休完产假回来,原先暂时接替她工作的同事却不肯让位,最终她只能另谋他职。
有人调侃说,竞争那么激烈,别说进步,要想保住原来的位置,谁还敢休长假,更别说带薪的了。事实也证明,带薪休年假制度在企业中素来混乱,曾任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劳动关系处处长的周浩然介绍说:“我们曾审查了3000家企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有的企业表现出歧视性:管理层的带薪年休假时间长,一线工人时间短。”
制度落实首先看领导
“带薪休年假是《劳动法》里明文规定的,它与劳动者的休息权密切相关,进而还关系到健康权和基本人权,如今的不完善,都因为没有具体的行政法规来支撑。”昨天,专程从北京赶来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嘉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弊病所在。
据了解,《劳动法》只是粗略地提到“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林教授表示,直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行政法规,这项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纸空文,只有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细化,才能使法律具有限制性和执行力。
来自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专家黄淑美也表示,带薪年休假无人休的另一方面还在于观念问题:“上班时间长、工作态度就好”的观念不值得鼓励,劳模并不是搏命的加班者,“尤其是领导,领导要是不休,下面的人怎么好意思休?在带薪休年假中,领导应起到示范作用,如果领导不带头,就要扣工资,这样或许是个办法”。
与会的法律专家还想了个点子:带薪年休假应该由企业安排,如果企业不安排,便按照3倍于正常节假日的比例来进行,这样一来,企业“两害相权取其轻”,带薪年休假制度便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