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不得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
通告明确,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知识产权;世博会标志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其知识产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市民如发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相关管理部门联系表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010-66698109
010-66698107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法律事务部
22062010
22060603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54046641
5404664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
54236248
54236249
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
64339268
6433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