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公司在上海飞济南的航线上推出只卖1元的飞机票,济南市物价局对此开出一张15万的罚单,并且禁止了春秋航空上海到济南的航线。但让人想不到的是,进入国内的外资航空公司也纷纷推出了更低的票价,却没一家被罚。(11月1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
济南市物价局处罚春秋航空公司的理由是,其推出的“一元机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航空公司的机票价格制定浮动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5%和45%,因此春秋航空公司推出的“一元机票”显然属于违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先不论政府为航空公司的机票价格发布“指导价”的做法是否合理,单就物价部门的处罚仅仅针对春秋航空公司的做法就值得商榷。事实上,不仅是进入国内的外资航空公司纷纷推出的更低票价没有受处罚,即便是众多国有航空公司屡屡突破45%的大限进行机票定价的行为,也同样“逍遥法外”。从法律的公平性角度来看,这样的处罚行为更像是对某一民营航空公司实施的“阴谋”。
更深层次看,春秋航空公司被处罚事件,不仅涉及到一个法律的公平适用问题,因为即便是“恶法”,其能够被公平适用也会大大降低其“恶”的成色。更为关键是它牵涉到一个是否应当打破航空运营国有公司垄断的问题。国有和外资航空公司的违法行为没受到任何惩罚,而意在打破行业垄断的民营航空公司,哪怕稍微有点“出位”,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自然会让人联想到这是公权力对打破垄断者的一次“合法性报复”。
“一元机票”被处罚却折射出严重的垄断傲慢。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存在严重“政企不分”的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必然会通过种种行政“限折令”手段来干预本应该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以至于这种本属于惠及消费者的市场利好行为,反倒在垄断傲慢的语境下,成了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一旦民营的市场主体根本无法通过价格优势、服务优势等市场手段来与国有航空公司竞争时,国有航空公司的垄断地位是无人能够撼动的,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深重的灾难,同时更显现了垄断者根深蒂固的习惯性傲慢。(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