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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画虎不成反类犬 交法"无责赔付"受学者责难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相关专家认为,修正草案还不尽如人意,应该把财产无责赔付规定部分剥离出去。

   “人大法工委给我打了电话,11月8日要请我们几位专家就76条修改问题座谈一下。我的观点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只限于人身伤亡,不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应实行自愿的商业保险。”11月4日,在“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这样说。

   今年10月24日,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赔偿责任将大幅减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外,该修正案还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有主要、次要、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例。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修改,但研讨会上多数业内专家认为,还不尽如人意,应该把财产无责赔付规定部分剥离出去。

   旧道交法被指“画虎不成反类犬”

   据了解,修改前的道交法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是第76条的“无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无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自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一方也要赔偿有过错一方至少400元的财产损失。

   “第76条出台之前,我问过民法学界搞侵权法的几位同行,他们称都没有被征求过意见。后来了解到这是由公安部起草,提交到法工委的刑法司,可以说整个法是刑法或者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第76条却是一个民事法律的规范,涉及侵权法和保险法的问题,怎么能不听取专家的意见?”王卫国说,最主要的问题是违反了侵权行为法和保险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王卫国院长称,这样立法的结果就是助长了社会上已经出现的“碰磁儿”现象。此外,一些行人和自行车在路上更加肆无忌惮,因为无论他们有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机动车负全责。

   王卫国认为旧道交法错误的地方是,该立法规定了唯一一个可以免责的情形,即受害人故意。“在国际上重大过失和故意是一种等值的行为。因为故意是一种主观判断,一个人主观的心理状态,你要去证明它——比如一个人是为了自杀闯到马路上的,是很困难的事情,你怎么证明他就是为了自杀来撞的呢?你要证明他有自杀的情况,比如他写了遗书,但是很多情况下你无法证明。”

   因此,王卫国认为,道交法第76条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只注意了事后的损失分配,没有注意到法律规则对行为的指导作用。“侵权法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救济受害人,它还有一个对行为的指导作用,而这是侵权法的最根本作用。”王卫国说,旧道交法第76条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专家建议剔除“财产无责赔付”

   由于备受诟病,在实施3年多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但专家们对此修改草案仍存有异议。

   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认为,修改草案中仍然没有对交强险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做出区分。“我的意见是交强险解决的应该是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对财产损失并没有如此特殊要求,因此没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强制险保障的内容。”

   王卫国教授则称,在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11月8日举行的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研讨会时,“肯定会强烈呼吁把财产无责赔付规定剔除出去。”

   “事实上,交强险本来是为了救助人身伤亡的,而实施的结果却是被大量用在了财产损失的理赔上。”王卫国认为,把财产损失也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道交法第76条的一大败笔。保险公司大量理赔成本搭在了财产损失上,其结果是,此前的商业三责险“保费低、保额高”现象,演变为交强险的“低保额、高保费”。

   “这也是人们怀疑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一个因素。可以说,道交法第76条把保险法、侵权行为法的关系都搞乱了。”王卫国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飞博士认为,如果没有财产赔偿内容,交强险应该相应地降低保费。

   车险专家谢跃则表示,修正案完全没有解决第76条造成的麻烦,即对财产的无过错赔偿,如果不把这一内容从交强险里面剔除出来,今后仍将存在隐患。

   “修正案草案中有关第76条的规定仍存在缺点或不足。”刘恺湘指出,其中一个缺点就是未能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把交强险视为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险种,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交强险其实应当只限于人身保险,其功能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及时补偿与救济。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负担应当通过自愿性质的商业保险去解决,在没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去解决。”

   以“救助基金”代替“交强险”

   王卫国教授草拟了一份第76条的修正。在该草案中,王卫国建议,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行人过错所致的,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避免事故发生中的谨慎和勤勉程度,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证据证明事故损失完全是由行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发生行人死亡和重伤的情况下,行人依过错承担的直接损失部分的10%由机动车一方分担。

   王卫国建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对于第76条的修改,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朋方认为,设立一个救助基金比交强险更切合实际。

   “应该强化社会救济基金,不要有强制责任险这个说法。把强制险全部放在救助基金里面,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第一,发生人身死亡的情况下,这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的救助;第二,在发生人身伤残的情况下,需要马上进入医院抢救,第一笔救助费用也可以从这里面出。”童朋方律师认为,交强险把保监会推到了一个很尴尬的地位。与其强调交强险到底多收了还是少收了,不如交给国家的公益性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此,王卫国认为,这个意见跟强制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盈利了,没有利润驱动了。我交强制险也是交,交基金也是交,而且,交多少能赔多少,跟现在交强险的状况有很大区别。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问题要考虑,就是理赔怎么处理。

   曾代理车主就交强险问题将中国保监会诉至法院的刘家辉律师则认为,如果设立救助基金的话,理赔问题可以解决。“只要有钱,机构也好、人员也好,很快就可以建立起来。目前交强险收取的是上千亿的资金,所以成立专门机构并不是问题。”(温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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