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从制度上保障落实人民群众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让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
纵观和谐社会民生布局,肇始于民声汇聚。一年前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已历经今年的两会和党的十七大两次“大考”,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回应日益彰显。在各地,有别于代表代言、上访等传统形式,诸如听证会、官员上网、公民参与立法等新形式诉求表达机制也不断得到拓展。
然而,这还不足以完全满足民众表达多元利益诉求的旺盛需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表达权”为首次提出。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认为,只有从制度上保障落实这四种权利,才能让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完善现有制度资源,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
专家指出,加强作为“桥梁”的各类社会组织建设,以及建立健全公民直接参政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新机制,乃是有关这一问题的重要着力之处。
而根据中央相关精神,拓宽了的表达渠道,若被实践检验为科学有效,将和现有制度资源一样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诉求机制影响政策公平度
今年9月底的北京地铁票价调整听证会,将原来3元为主的票价调整为2元,这让习惯了“价格听证即涨价”的国人颇感新鲜,也颇感振奋。
从无听证到有听证,从涨价听证到降价听证,通过多种渠道和广泛集中民智——进步,就是这样一点点形成的。如铁路春运票价的上浮,也是在历经多年的反对声中明智停止的。
只要有表达渠道,民众的利益诉求就会凸显出来。而表达,正是接受的前提。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对《瞭望》新闻周刊称,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民主观念、公民意识、直接参政意识的提高,公众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出利益诉求并直接参与政治。
任进说,近几年来,民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通过具有公益性质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如2001年乔占祥不服铁道部票价上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2000年西安两位公民告陕西省政府征收手机用户扶贫帮困基金案。
有的公民行使《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违宪和违法审查请求权,请求修改或撤销某项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如2003年5月14日滕彪、俞江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请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同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的行政法规废止了原收容遣送办法。
在更多的地方,当地居民通过参与听证会、讨论或提出法律法规草案等各种形式,参与立法工作并表达利益诉求;有的公民通过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如早在2001年深圳市就规定,公民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法规议案的建议;2004年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立法听证方式征求市民意见,受到市民称赞。广东、北京等地规定公民可以对红头文件提出意见或质疑。又如公民对物权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一些人则是通过信访的形式表达了部分公众的利益诉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詹文都教授对《瞭望》新闻周刊指出,不同人群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正义,主要取决于公共政策。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表达的充分程度,直接决定了他们对公共政策的制定、解释、执行和调整过程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决定了公共政策对他们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