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404 Not Found |
立法反歧视可确立监管制度 可借鉴香港经验
2007年11月15日 14:38:1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在11月6日《法制日报》发表的《反歧视须教育立法并重》一文中提及了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一些经验。现在继续为读者简单介绍一下委员会的工作和运作,用意是通过这个现有的模式,为我国内地的反歧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于1996年5月间成立,负责执行三条反歧视法例,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委员会是一个法定机构,意指委员会的设立、职能、权力及财政资源等,皆由法例明文规定。委员会的运作经费来自政府,但在管理和运作上却全然独立。委员会须每年提交工作报告给予香港的立法会省览。委员会的职员也不归列公务员编制。 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投诉处理及调解、法律协助和公众教育及推广。 首先是投诉处理及调解职能。根据香港的反歧视条例,委员会必须在收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并致力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双方解决纠纷。投诉及调解程序都是保密的。委员会并不就投诉作出裁决。调解是一个自愿参与而且保密的过程,双方均可参与讨论。相比起法庭诉讼而言,调解是一个既节省精力,又将损害减至最低程度的程序。通过商议而达成的和解方案,往往更加能符合双方的利益和需要。我们的调解成功率平均超过百分之七十。因此,自委员会成立以来,只有很少的受屈人自行通过法律程序向歧视者提出申诉;大部分人士都选择向委员会提出投诉解决问题。 其次是法律协助职能。当然,并非所有的个案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根据香港的反歧视条例,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投诉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法律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角色就从中立的角色转移到了倡导的角色,可为投诉人提供不同的法律协助,包括向法院提出诉讼。这些申请都是由委员会辖下的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负责审批。委员会成立十年以来,处理了大约8000宗投诉,收到了近400宗的法律协助申请,经审视以后,批准了约50多宗,最终只有10多宗个案须由法庭进行聆讯。由此可见,通过立法的手段消除歧视,实际上推动了社会的反歧视文化,并没有增加社会负担或制造对立,反而提供了合适的途径让受屈人士寻求补偿。 其三是教育及推广职能。委员会亦理解到教育的重要性。所以,除了处理投诉外,我们亦通过研究、调查、推广及公众教育等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歧视现象及平等机会概念的认识。我们积极地与政府部门、商会及其他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建造一个推广平等机会的网络,通过网络鼓励并协助雇主及各种不同的社会团体,落实良好的平等机会政策及措施。 委员会举办的教育及推行活动十分多元化,例如通过电视节目、戏剧、公开表演、展览,各类比赛等,向市民大众介绍平等机会讯息。委员会也出版通讯,以及法例实务指引等等。透过网站(http://www.eoc.org.hk),任何人士均可得到所需的平等机会信息,包括法例全文、调解成功的投诉个案、网上训练课程、以及各种推广及教育活动的讯息等等。 当然,仅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也还不够。要想建立一个有平等机会、没有歧视的社会,还要经过一段漫漫长路,其中涉及的是怎样改变社会文化。 实际上,倡议平等机会的意义,在于赋予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发展权利。不论是什么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教育及参与社会的机会。个人得不到平等机会发展,也就是受到歧视,受伤害的不单只是个人,社会也会受到影响。人力资源往往是社会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个人因为遭受歧视以至未能发挥所长,社会发展就会受到影响。 倡议平等机会,有利于社会的建设。社会上人人都可享有资源和参与社会,并不因为个人的一些特质而受歧视,这样的社会才可达致和谐安定,促进兼容,这亦是社会公义的重要目标。因此,在推行反歧视时,我们必须了解到立法与教育是可以并容的。但立法可达致的功能,难由教育措施取而代之。立法反歧视可以确立一个不偏不倚、独立的监管制度,为社会设下标准,并让受屈者可依循指定的途径提出申诉。这就是监管制度的核心,而法律则为整个制度的基础。 最后,希望我们在香港实施反歧视的经验,能够抛砖引玉,带来社会上更多的讨论和意见,为反歧视立法这一议题建立更为巩固的基石。(邓尔邦 作者系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
404 Not Fou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