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质采购和财务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有记者14日获悉,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四个严禁”,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了性贿赂。(11月15日《北京晨报》)
把性贿赂纳入反腐范围,愿望无疑是美好的,也算是一种反腐思路的创新和进步。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如何监管?怎样执行?恐怕都会遇到显而易见的困难。“色字头上一把刀”,这是古人对我们的训诫,但吓不住那些“色胆包天”的人。要想真正遏制性贿赂,打击“色心不改”,光有“禁令”和“头上一把刀”是不够的,还必须让这把“刀”立即掉下来,把性贿赂中止在萌芽状态。
如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包养情人”、“禁止非法圈地”、“禁止哄抬物价”……每道“禁令”,听起来都好像挺有力度,但效果呢?卖淫嫖娼日益合法化,贪官大多有“二奶”、“情人”,非法圈地行为普遍存在,物价争先恐后上涨。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说明大家已经摸清了各种禁令的“软肋”——操作性不强,威慑力不够,形同“纸老虎”。
以今天的“禁止收受性贿赂”为例:什么叫性贿赂?性贿赂本身就是一个比较隐蔽、私密性很强的贿赂手段,只要行贿受贿双方足够克制,守口如瓶,不发生矛盾冲突,执法部门是很难监管和发现的。毕竟,你总不能执法到别人的床上去吧?难以发现,禁令自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性贿赂以及带来的危害,执法显然也不能坐视不管。怎么管?这是一个考验执法部门执政水平的问题。不妨想想,私密性很强的性贿赂最害怕什么?显然是“见光”。只要执法部门能让性贿赂“见光死”,这个问题也就不“禁”而止了。如何“见光”呢?拿公安消防部队为例,就是要把可能发生性贿赂行为的“部队工程建设”、“物质采购”、“财务分配”的过程和明细清单,完全置放于公众监督的“玻璃瓶”之中,让公众能一眼洞穿各种猫腻和腐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隐私可言,性贿赂也就不可能堂而皇之地进行。难道不是吗?
当然,面对那些为收受性贿赂铤而走险的人,执法部门还应该从法律上辅之以严厉的惩罚措施。譬如,将性贿赂纳入“行贿受贿罪”或者“卖淫嫖娼罪”的打击范畴。众所周知,对于“卖淫嫖娼罪”,不仅要严厉处罚,还将通知家属;对于“行贿受贿罪”,则会严厉追究刑责。我相信,一旦“性贿赂”被定性为“行贿受贿罪”或“卖淫嫖娼罪”之后,即使再“色胆包天”的人,也不能不提防悬在头顶、时刻会落下来的“一把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