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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为何对炒股所得列入个税申报敏感
2007年11月17日 12:51: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经历过“5·30”暴跌的股民,不仅仅深刻感受到印花税的威力,还认识了另一税种——资本利得税。从那以后,资本利得税是否出台、征收,成了悬挂于股民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他们也是如此敏感,所以,当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首次要求高收入者申报要单列炒股收入时,股民们的神经又一次拉响了资本利得税的“警报”——从网民跟帖看,似乎该税呼之欲出,又一个“5·30”迫在眉睫。 其实不难理解。资本商品——包括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了资产增值,对此征收资本利得税,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人们的具体收益。不管是不是即刻开征该税,个税申报时要求单列炒股所得,确实可认为是在为未来打基础。 那么,人们为什么如此敏感? 自“5·30”后,“税”字引致的市场情绪变化,是十分明显的。对资本利得税可能开征的各种迹象,股民们习惯于“利空”想象。他们不但忌惮,甚至有一定的畏惧之心。 这一现象的成因,固然不能排除“5·30”后心理上的惯性猜疑,但也与不少人对当前证券市场税制不了解有关。尤其是,不清楚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心——流转税向所得税方向转变的意义。 股市交易时征收的印花税,正是流转税的典型代表。流转税有如“雁过拔毛”,要交易,首先留下“买路财”。其作用,在于抑制投机,促成长期投资。因此,今年5月30日印花税突然调整,股民们的“买路成本”陡然增加,市场交易受到了重大打击。 此外,当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属于双向固定税率征收。这样的设计其实是有待改进的:首先,买入和卖出的成本没有差别,税收杠杆的“跷跷板”作用消失,这并不利于抑制投机;其次,中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没区别,大投资者和散户没区别,赢利能力的不同,容易产生一些税负不公。 所得税则不同,它是“损有余以补不足”,着眼点在于二次分配。比如资本利得税,不少国家征收时强调“利得”,以收益为前提,这与不管盈亏都征税的印花税相比较,明显更符合人们的交易心理。 在加拿大等国家,如果先年出现资本损失,净损失的50%还可冲抵来年的资本收益,这样来年可少缴税,有效解决了人们“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的疑问。这一疑问,也大量体现在了“个税申报须单列炒股收入”的新闻跟帖当中。 从税收激励的角度而论,流转税向所得税的转向,正是税制改革的应由之路。因“5·30”印花税调整而演变成一种“资本利得税恐惧”,其实是并不清楚资本利得税性质的结果。 至于一些敏感,颇多“莫名”色彩,是完全不必要的。 需要说明的是,税制改革并非易事。所得税的征收,基础条件是有完备的信息系统,掌握纳税人的“所得”情况。如何细化、完善税收信息统计,要求年收入12万元及以上者自行申报,包括新修订的《申报表》,要求单列炒股所得和房产所得等,其实只是具化的措施。 一些措施引起疑问,释疑是容易解决的。不容易解决但应解决的是,税制转型中该如何设计制度,以避免转型后出现重复课税的情况。因为,对可能“重复”的担心,正是民众产生一些敏感的根源。 来源:
长江商报
作者:
彭永斌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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