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11月16日《上海证券报》)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十分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达50%以上,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尤以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问题最为人诟病。2001年我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
这与国外情况截然不同。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缴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
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无疑是针对高收入者纳税状况产生的举措,积极意义自不可忽视,但这并非治本之策。因为高收入者纳税除了与纳税意识有关外,还与众多因素有关,比如政策设计、社会氛围等。
一是与对纳税人权利的忽视有关。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不能忽视纳税人的重要的权力———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话事权和监督权。长期以来纳税人的这些权力一直缺位,因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权力,始终处于一种失衡状态。政治学中的观点认为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不履约,必然导致这种对等关系的失衡。预算透明细化不仅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力,更是民主财政的必然要求。
二是税收成本问题。近年来,我国税收成本大幅增长已成为突出问题。有人作过比较,美国收10元的税,成本只有5角钱,而中国的税收成本要占到将近一半。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有关领导披露,目前我国有100万税务干部,而美国则只有10万人,这个比例是惊人的。应该明白,税务机关的作用不仅仅是通过管制和命令来指挥纳税人的行动,也不是仅靠惩戒制度将纳税人引导到合适的方向上来,而是要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
三是制度设计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和征管上,还存在某些功能缺陷,多少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一是免征额太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相当比例的税负。二是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由于费用的多次扣除,实际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三是最高边际税率偏高,累进级数过多。
高收入者的确应该多纳税,因为高收入者从社会公共设施中得到的利益远比其他人多,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高收入者纳税之所以成为问题并非仅仅与高收入者个人有关,而是有着众多的诱因,这不是给高收入者找借口开脱,而是为了避免陷入“口水”之争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