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能与娃哈哈的美国诉讼进行了五个多月后,诉讼突然起了波澜,娃哈哈方面的代理律师突然变更。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娃哈哈聘请的律师事务所lathamWatkins已于美国时间11月9日正式撤出了对该起诉讼的代理。目前,另一家名为QuinnEmanuel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接替了lathamWatkins此前的工作。
据了解,达能与娃哈哈的美国诉讼正处于调查取证的阶段。此次撤出为lathamWatkins主动要求。
今年6月,达能方面在美国加州的洛杉矶高级法院对其非法竞争者提起诉讼。原告方为达能集团与达能亚洲有限公司,被告方为恒枫贸易和杭州宏胜、宗馥荔和施幼珍。
据了解,lathamWatkins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克特(Schecter)是今次美国诉讼案中娃哈哈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娃哈哈的证人在供述时,其陈述多次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涉嫌作伪证,故其美国代理律师主动向法官提出退出的请求并获同意。在律师楼给法官的信函中表示:“出于职业道德的限制,或许还是请达能(的律师)告诉您发生了什么情况比较好…”,“此刻我只能说我们对能否继续代理有十分严重的顾虑……”
在去年美国的另一起案件中,lathamWatkins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克特曾代理美国的派威公司。后因其代理人在法庭面谈中作假证,以及在法庭规定的面谈与调解会议中缺席,lathamWatkins律师事务所主动退出,不再为其做代理。
诉讼中间律师突然撤出这在美国是否平常?是否合乎美国的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律师突然变更对娃哈哈与达能的诉讼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就这些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杜国栋。
杜国栋认为,LathamWatkins在娃哈哈案中遇到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核心命题,即如何谨慎地权衡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与律师对法律的忠诚两种义务之间的冲突。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16条规定了律师不得代理委托人或者虽已开始代理但必须退出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律师对该委托人的代理将会导致违反职业行为规则或者其他法律。”律师的这种退出必须得到法庭的许可,否则即使存在相应的情形,也必须继续代理。中华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七条也规定“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时,“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显然,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在职业道德层面,此种情形下已经不是律师可不可以退出代理的问题了,而是必须退出代理的问题。
那么,律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将导致律师面临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的风险呢?的确,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除了可以从律师职业道德层面分析外,在英美法中还是一种代理法和合同法上的问题。单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如果律师遵照合同约定将导致从事违法行为,如明知委托人提供的证人作伪证时仍予以协助,则该约定属于违法,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因违法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律师退出代理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了。
事实上,由于美国严格的律师职业道德,如果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导致违法行为时,律师不退出代理则有可能受到职业纪律上的严厉惩戒,所以律师退出代理的情况在美国并不少见。从理论上讲,律师在诉讼中途退出并更换新的代理人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这一情形的出现,无疑会对娃哈哈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有所损害,使娃哈哈在质证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娃哈哈的新代理人QuinnEmanuel如果能有效地改善娃哈哈的证人及证据的可信性,而娃哈哈在诉讼也没有实际发生任何违法行为,上述不利影响应该能降到最低。(记者 孙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