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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听取意见
2007年11月19日 07:29:2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要修改什么: 主要修改: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四种情形及具体责任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拟修改 明确机动车一方担责比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备受关注 最高立法机关听取执法机关意见归责原则、赔偿比例、强制保险争议较大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系到每一个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1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与会同志就归责原则、赔偿比例、强制保险三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关于是否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的同志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有的则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也有同志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冲突。与会同志普遍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记者毛磊、刘晓鹏) 立法,从民意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聚焦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10月25日,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修正案草案。如何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以更好地体现民意,成为与会人员审议时关注的焦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昨日(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道路交通安全法拟修改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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