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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前任村官拒不交公章 被村委会告上法庭

  新闻连线:乡镇政府无权确认村委会选举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

  记者:村民委员会公章是不是“集体财产”,能否以“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焦洪昌:公章本身是权力的象征,代表的是权力和资格,公章本身不是财产,因此以“财产所有权纠纷”为由进行民事诉讼,有些牵强。

  记者:公章之争的背后牵扯到选举,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应起什么作用?

  焦洪昌: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有效应该由选举委员会认定,这也是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的通常规定。

  乡镇政府应该对选举过程起到指导作用,见证选举的合法性。但是基层政权和村委会长期存在领导关系,直到1982年,才变成指导、联系和监督关系。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乡镇政府还应该负有纠正违法选举的职责。但这种职责并不影响选举委员会行使权力。

  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应该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核心。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也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此可见,乡镇政府对基层选举只是“备案”,而不是“决定”或者“确认”。

  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认定选举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自行决定重新选举。如果选举委员会多数成员不同意,则选举无效。此时,乡镇政府没有权力干涉。

  记者:前任村主任或者选举委员会成员有无权力暂时保管村委会公章?

  焦洪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专人”到底是什么人。因此,只要保管人没有乱用公章,暂时保管并不违法。

  记者:如果认为选举存在问题,应采取何种途径解决?

  焦洪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任村主任的当选是否合法有效。在法治成熟的社会里,应该存在选举有效性和当选合法性之诉,如果认为其当选程序上存在问题,应该可以起诉,如果法院认定其违法行为存在,可以宣布选举结果无效,甚至取消其候选人的资格。

  但是现在我国还没有确立该项诉讼机制,法院不能介入选举有效性和当选合法性争议,更不能作出审判,因此不能从司法渠道得以解决。

  如果作出选举合法性确认的是乡镇政府,则问题应该反映到区县政府、区人大常委会。现在区县民政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并得出了选举不存在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已经解决并不影响选举结果的结论,如果对此结论仍然持有异议,则应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记者: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前任村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仍然拒绝移交公章,该如何处理?

  焦洪昌:如果二审仍然维持一审判决,则为终审判决,必须执行。即使上诉人不服,进行申诉,也不会影响执行。

  一审法院牵强受理此案,为二审法院出了难题。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且这一判决被强制执行,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

  该案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交不交公章,而在于此次选举是否合法有效。遗憾的是,对于几亿农民的选举,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于村委会的选举,没有司法救济。我们需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宋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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