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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张毅、周英峰)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针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20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全国每五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

   问: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周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2003年8月11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决定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但由于2003年恰逢“非典”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实施。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条例规定全国每五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

   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与第一次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的需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扩大主要能源品种和水的消费量的统计范围。

   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何时?总体时间安排如何?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2007年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2008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完成单位清查工作,为普查填报登记工作的开始做好准备;200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0年为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的课题研究阶段。

   确保此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问:如何确保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涉及普查对象约有800万个各类单位和3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可谓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在组织实施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资料不作为处罚普查对象的依据

   问:2004年9月5日,国务院第415号令向全社会公布施行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普查工作起到什么作用?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不仅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一方面对普查对象作出了信守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郑重承诺,另一方面又对拒不配合或者填报虚假数据者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使经济普查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重大实践。

   据统计,国家和各地区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共依法查处虚报、瞒报、拒报等普查数据的案件5377起,对普查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科学、有效地依法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法律保障。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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