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员工“辞职门”风波尚未平息,广州开发区一港资企业和惠州一公司相继模仿“华为模式”,要求员工转签新劳务合同,变相否决掉员工此前的工龄,以此应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见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不出笔者所料,“华为模式”的追随者和仿效者接踵而至。根据各地的媒体报道,最近全国跟随“华为模式”的现象似乎蔚然成风。一些报道见诸报端,如“深圳学校被指在新劳动法实施前解雇代课教师”,“安徽数家单位用‘华为模式’挑战劳动合同法”等等。
华为“辞职门”事件的真正动机无非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为了减轻企业经营成本,企业想方设法掏空心思,甚至去钻法律的空子。当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后,一些企业领导敏感的神经捕捉到这一信息的意义,未雨绸缪,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演绎一场“人事风暴”。在这些推波助澜者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公司的身影,如沃尔玛、华为等,据悉,一些大型公司也在蠢蠢欲动,打算追随“华为模式”。
随着“华为模式”的蔓延,更多的公司可能只会看到眼前的“蜗角”利益,而不顾自己所应具备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实际上,华为公司在“辞职门”事件风波中,把自己置身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损害了自己国际大公司的形象,落得个“不负责任”的骂名,反而无形中给自己增加了风险,实在得不偿失。这应该被更多的公司引以为鉴,三思而行。
一个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企业同时亦是一个社会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理应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财富取之于社会,也应回报社会,许多国外的大公司在这一方面成为中国公司的榜样。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其企业行为应该与社会协调。电影《蜘蛛侠》有一句经典台词:“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在社会中,一个公司是比个人更具备“能力”的个体,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些公司只考虑到自己眼前的狭隘利益,对员工“大动干戈”,不得人心,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个公司对自己的员工都这样苛刻,难以想象它会愿意对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更别说它会为社会做一些份额之外的事情。
华为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大形势下,企业员工处在被动一方,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这部法律,也是考虑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今天,“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正渐入人心,作为社会的强势主体,公司应该参与其中,为营造社会的和谐环境出力,承担自己的一份社会职责。而最终,它自己也必将也成为和谐社会的受益者。